网贷多少钱不还算是诈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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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是什么贷款,借了不还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仍然贷款,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贷多少钱不还算是诈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于网贷,相信大家并不感到陌生,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网贷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建立起的一种借贷关系,并不是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借贷。所以,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大。很多人对于诈骗不是很了解,那么网贷多少钱不还算是诈骗?接下来,小编为您进行解答。

一、网贷多少钱不还算是诈骗?

网贷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还要看你贷款时就想非法占有,还是贷款后因还款能力发生变化,无力偿还,这是有区别的。

无论是什么贷款,借了不还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仍然贷款,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但具体应该也是要看数额和态度的,所以对于网贷数额的多少,不能凭一而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实际中,很多人对于网贷多少不还算是诈骗这一问题,并不是很清楚。对此,我们从文中的介绍可知,网贷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看借款人在借款时,是主观非法占有,还是还款能力发生变化无力偿还,这在本质上是有差别的,虽然诈骗与数额有关,但并不能成为诈骗的全部依据,因此,具体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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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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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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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网络通讯“QQ”等即时文字、视频聊天工具,通过植入木马或者病毒事先盗取事主个人信息和视频片段,然后冒充事主本人向网络好友借钱的手段诈骗。   
3、以手机通话中故意让事主“猜猜我是谁”套取信任,然后冒充熟人、好友谎称在外地出事或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用钱交纳罚款的方式诈骗事主钱财。   
4、通过非法手段事先获取事主资料,然后通过固定电话、手机或者短信冒充车管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办理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购置税或者教育退费”为名诈骗。   
5、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和银行客服短信提醒,以“事主银行卡扣除年费或在外地巨额消费、透支”等为由诱骗回电咨询,然后以事主银行卡信息泄露需要开设安全账户服务实施诈骗。   
6、利用博客、论坛、游戏、QQ、邮箱等网络空间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然后以交纳税金、手续费等借口诈骗。   
7、利用短信、电话、网页等发布、提供所谓内部信息,可以短期暴利的六合彩博彩信息、股票“内幕交易信息”等为诱饵的诈骗。   
8、以短信形式向手机用户发送低息免担保贷款信息,然后利用事主急需流转资金的心理进行诈骗。   
9、采取网络钓鱼手段,发布虚假购物、票务等网页,以低价引诱事主网上购买,然后利用虚假网络支付平台等手段划转事主网上银行账户资金进行诈骗。   
10、利用手机短信向手机用户发送提供低价毒品、违禁物品、招嫖以及二手车交易等违法信息,然后要求事主先交纳保证金、手续费等为由从中诈骗。   1
1、拨打电话虚构绑架事主家人或者以短信冒充黑恶人员敲诈的诈骗。   1
2、发送短信以高薪招聘、招工甚至征婚为幌子,然后要求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培训、服装等费用进行诈骗。
前几天收到了一条莫名其妙的短信,说是在银行中奖了,并说要交5000元的认定费。我就没考虑太多,信以为真了,当我把钱打过去的时候才知道被骗了。犯罪分子已经被抓了,是个团伙。应怎么判,想了解诈骗罪共同犯罪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诈骗罪共同犯罪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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