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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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2、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直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责任追究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医患纠纷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医患纠纷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患纠纷,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的预案、登记、处理、报告和备案制度。每件医患纠纷应当建立完整的处理过程档案。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患纠纷,追究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患者严重后果的:

1、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3、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4、隐藏、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6、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7、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8、泄露患者隐私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十条 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和处分。行政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经济责任追究和处分由各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一、二级负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给予相关责任人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一、二级负次要责任和三级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给予警告,并责令责任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二)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或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本条责任事故,按第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一、二级负轻微责任和三级负次要责任,四级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责令责任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二)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

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本条责任事故,按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一者,视情节比照相应等级医疗事故追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将对责任人经济责任追究和处分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任医疗机构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四章 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组织领导及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各区县卫生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能。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提交医患纠纷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医患纠纷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责任追究的最终意见,形成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书面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并视情况与被追究的医务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并经证实医疗机构确存在责任,可以依据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解决。另外作为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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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定了医患协议书,也不用担心。实际上,“医患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应根据其内容具体分析。“医患协议书”可分以下几种:
1、医患赔偿协议。是内容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一,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

二,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2、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这是指实施手术或复杂的临床检查前,由患者或家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在医疗方已拟好的“同意书”上签字。笔者认为核种“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
一,患方签字后,表明医方实施手术、麻醉符合卫生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等距离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其
二,患方签字后,表明患方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病人身体损害医疗方不承担。但该“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方的过失赔偿责任,医疗方不能认为只要患方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医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3、医方通过与患方签订协议免除。这种协议内容违法,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医方在医疗过程的业务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追究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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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度医疗损害追究刑事责任吗?
过度医疗损害是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因为过度医疗而导致了医疗事故(患者死亡或者是身体损害)的话可能就会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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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过度医疗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祸过度医疗如何鉴定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车祸过度医疗鉴定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你可以让对方你和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会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 过度医疗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如你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你认为对方存在过度医疗的,你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你可以让对方你和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用药合理性、以及用药与本次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会根据鉴定意见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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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事故中怎样向患者索要医疗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王女士手术后死亡,医院同意比照医疗事故补偿给家属16万余元,不过医院同时认为,患者家属应给付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还能不能向患者要医疗费这引发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官司,医院将患者家属到,索要医疗费。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判决驳回了医院家属索要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患者死亡  医院补偿16万余元  2004年10月14日,王女士因患左侧卵巢囊肿,在西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的家人先后两次共向医院交了住院预交金1万元。  王女士住院后的第二天,医院对王女士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女士出现上肢抽动,经抢救无效,于10月25日死亡。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一共达到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医院和王女士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王女士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院方向王女士亲属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的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不过,院方认为,王女士家属尚欠医疗费用27277.48元。因此,协议签订之后,医院只支付给王女士的母亲和丈夫14万元。  医院扣除医疗费用  引发争议  医院支付的是14万元,而并不是协议中所说的167277.48元。因为在医院看来,王女士家属应给付所欠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协议,医院比照医疗事故支付给家属的167277.48元是否要扣除医疗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对于医疗费的扣除,王女士家属认为没有根据,由此,将医院到,要求医院给付差额款27277.48元,返还住院押金1万元。西岗区在去年7月31日做出判决,认为医院没有全额给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应立即支付剩余的民事责任,因为协议中没有明确款项的具体项目,所以医院直接扣付其中的27277.48元作为医疗费无理。  判决医院给付王女士的家属27277.48元。去年12月20日,市中级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再次  医院索要医疗费用  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结束医院和王女士家属之间的纠纷,医院又在今年1月11日将王女士家属到,医院表示当时签协议时说好了医院该补偿就补偿,患者家属该交医疗费就交医疗费。而且当时也给患者家属开据了37277.48元的医疗费收据,这就说明协议中说的167277.48元已经履行完了。所以请判决王女士家属支付在就医期间欠付的医疗费27277.48元。  但是,王女士家属对医院的说法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协议书上已表明这次医疗事件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因为医疗不当造成的,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表明医院在这次医疗纠纷中占全部责任。此项医疗纠纷是医院造成的,而急救的费用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11项。  判决  驳回医院诉讼请求  西岗区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医院就医死亡后,双方协议约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医院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亲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此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款的具体项目,并判决履行。这足以说明这份协议履行后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也说明该协议中不包含所发生的医疗费,同时更说明医院放弃了对王女士主张医疗费的权利。西岗区判决,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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