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刚刚起步的时候,大多数的企业负责人都会选择承租一些厂房或者土地来进行企业的日常营运。但是使用土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相信这一点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很多租赁双方也常会为了税费谁承担而产生纠纷,那么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只是说当租赁双方在租赁土地的时候,对于土地使用税没有做任何明确的约定的时候,是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派的,一般来说是需要由承租人进行承担的,当然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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