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这是牵扯到房产买卖双方实际利益的重要问题,常常引发“房屋交付使用”纠纷。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配套缩水能不收房吗
当公共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同时交付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房地产交付时验收期间的确定与异议的提出时间;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的交付时间与标准;办理房地产证时限的起算点;买方逾期付款及卖方延期办理房地产证时的违约金计算比例及合同解除权,这些都是商品房有问题时消费者应该注意的问题。
若单纯的以交付钥匙就算完成商品房交房的话,这样对购房者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按照规定在实际交付商品房的时候,需要购房者到现场对商品房作出相应的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发商才需要交给其商品房的钥匙。因此买商品房交钥匙,其实并不能算成法律意义上的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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