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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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清算前提的不同。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3、适用法律的不同。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5、清算组织的不同。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一、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不论是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都可以由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

(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同属司法清算程序,都是在法院受理后启动,清算组织同由法院指定产生并向法院报告工作,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履行基本相同的职责。

(二)不同点。

(1)清算前提的不同。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

(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

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

(3)适用法律的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

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清算组织的不同。

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

(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

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

(一)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主要是有六个方面的区别,包括清算组织、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主体、清算前提、清算目的以及适用的目的都是不一样的。公司清算是一个复杂而又专业的问题,两者的区别看上去简单,其实很复杂,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如果需要详细了解的话最好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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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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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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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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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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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5、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6)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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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二、什么是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解散从广义上讲甚至包括公司宣告破产。本文所指解散系狭义的解散,其与公司宣告破产共同构成公司法人人格终止的两种情形。解散是一种客观状态,根据解散事由发生的原因,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身意志导致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强制解散系非为公司自愿,而是由于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被国家强行退出市场,或者由人民判决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被主管机关撤销或者关闭、人民判决解散公司或者法人成立无效等。 三、破产清算的时间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企业破产法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二是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A债权清收组;
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B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C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限期;
D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E企业呆账、坏账、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G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H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2)不动产:房屋、地产、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
(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
第一顺序优于
第二顺序。
1
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确认后,由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
G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H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判决解散的文书;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清算组织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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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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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破产强制清算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二是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A债权清收组;
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B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C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限期;
D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E企业呆账、坏账、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G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H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2)不动产:房屋、地产、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
(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
第一顺序优于
第二顺序。
1
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确认后,由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
G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H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判决解散的文书;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清算组织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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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和行政强制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1、强制手段
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
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
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
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交强险和强制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强险收费标准和排量没有关系,交强险是按照汽车座位收费的,比如家用的小车一般都是5座,所以收费标准为950元。而和排量有关的是车船税,排量越大,需要缴纳的税收就越高。交强险如果
第一年不出险,那么
第二年的保费是有优惠的,这点和商业险是相同的。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1、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扩展资料2012年3月30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根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改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
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12月17日,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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