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阶段。
(1)案件的受理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法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向负有赔偿给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案件的申请,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关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②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与齐全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的结果及处理的方式,包括4种情况:一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三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四是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案件的指派、承办和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规定:
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含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人员。
二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
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将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也应当指定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冉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帅事务所。
四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人员承办,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反馈给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是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七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虽说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能够帮助贫困的人们进行法律援助,但很多人对此还不大了解,所以在之前我们还要对相关的司法援助内容进行了解,如果需要申请劳动维权法律援助的话就要首先了解相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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