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由此可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一)法律援助律师,可分为广义援助律师和狭义的援助律师。广义的援助律师,即包括了社会律师因接受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某一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称之为某个案件的援助律师。也包括了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
(一)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有称为公职律师、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受聘于法律援助机构或政府其他部门,通过了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编制属于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并享受国家行政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
三、法律援助律师的特点
(一)社会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对指派的援助案件不能收取律师费用。法律援助专职则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有偿的法律服务。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处罚中第二十六条: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的,造成诉讼人相应的损失的,会依法处罚。如果是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务,并且侵占和挪用法律经费的,一旦被发现就会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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