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物公安立案与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物品丢失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是:明确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件。由于个人的疏忽遗失财物与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根据规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遗忘物不还的后果
1、《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公安部门对于案件立案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遗忘物公安是否立案要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公安局是不会立案的,同时并通知报警人员,报警人员对于公安立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同时,如果拾得遗忘物,应该积极交于遗忘人或者公安部门,如果私自占有,按照法律规定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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