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参加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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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内退即内部退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可见内退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与终止。

内退人员参加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的,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很好的去区分这两种关系,社会中很多人会有内退人员参加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疑问,那具体来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内退人员参加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文规定理解,法律未禁止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是规定限制条件,劳动者多重劳动关系的成立取决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影响及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内退即内部退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可见内退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与终止。

出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实践中,新用人单位招用内退人员时,有的采取雇佣,签订劳务合同形式,以避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动为标的的合同,两种合同的认定极易混淆。劳动争议实践中,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确属劳务关系常引发争议,且较难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于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新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要求内退人员填写招聘“登记表”、“报名表”,不发放“工作证”、“服务证”,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确约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内退人员提供的劳动是新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内退人员主张其与新用人单位事实是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对其适用,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又难以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法虽未禁止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并未对劳动者在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时,应否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作出具体规定,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处理难度大。因此,不提倡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只存在一个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认真了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身份情况,谨慎签订劳动合同。确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书面意见,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如因某项特定事务,需临时聘请某些岗位员工的,双方可以签订雇佣(劳务)合同,但应对合同内容约定清楚,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避免或减少纠纷发生。

最好还是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咨询,因为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并不是直接通过提问就可以解决的,如果出现纠纷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话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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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刚刚大学毕业,如愿地找到了一家外国投资公司。我都很多事儿都不了解。请问有关外资企业员工加班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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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模式问题
(1)泰勒式科学管理模式应用
在大型外资企业中,很多一线员工的生产作业方式与泰勒式的科学管理模式不谋而合,科学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谋求最高劳动生产率,最高的工作效率是雇主和雇员达到共同富裕的基础,要达到最高的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则是通过科学化的、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经验管理。该模式将工人劳动的每一个动作都精细地拆分开来,并且对每一个动作都进行一定的标准化,简单化,从而使任何一个动作的时间都不浪费,也就是从最大限度上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在部分一线生产车间,有的企业几乎所有的生产环节都被细分,每一个工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几个动作(通过对员工访谈了解到,大约每6秒钟要完成一个动作)。不仅是工作上,员工的生活环节也被细分,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生活(包括吃饭、上厕所、休息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效率。不能否认的是,在“科学细分”的生产环节、生活环节共同作用下,很多外资企业才真正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工厂规模也随着生产效益的提升而不断扩大。
(2)静音及军事化模式尚存在
通过对部分大型外资企业的实地考察,以及通过与员工进行访谈时了解到,部分大型外资企业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静音模式”、“军事化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其
一,员工进入生产车间,不可以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在进行生产作业时不可以相互说话、交流等,偶尔可以允许小声交谈,否则会遭到线长、组长的“训斥”;其
二,员工在进入生产车间后,要列队召开会议,线长或组长会对员工进行相关作业的提醒等,个别管理者还会对员工进行军事化管理;其
三,“静音模式”与“军事化模式”相互交叉存在,一些一线管理人员在生产线上对一线员工的要求较高,模糊了人与机器的差别,进而反映出外资企业日常管理中缺乏人性化的一面。
2.劳动关系问题
(1)一线生产作业员工的劳动强度较大
通过对部分大型外资企业员工访谈了解到,个别生产线上“站立式”作业以及“两班倒”的劳动强度较大。实际上,大型外资企业绝大多数的员工都工作在一线生产线上,属于大规模、现代化的生产流水线的生产方式,员工从事高强度、简单重复的劳动,甚至个别生产线的一线员工站立式作业,即使每工作两个小时休息十分钟也很难缓解员工的身体疲劳。可见,劳动强度较大这一问题是这一行业企业普遍的特点,进而将给企业的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2)工时管控与订单矛盾引发超时劳动
大型外资企业中超时劳动的现象比较突出,员工最多加班时长达每月100个小时以上(最多达到160个小时)。由于大型外资企业“订单式”的生产模式,导致突击生产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为完成生产任务,常常需要组织员工进行突击生产,由此造成比较普遍的超时劳动现象。在工时管控与实际订单需求方面出现矛盾时,工时管控往往让步于超时劳动,加之一些大型外资企业工作本身的劳动强度较大,进而使得加班成为一种常态。此外,大型外资企业的一线员工也倾向于主动加班,以获取更多的加班工资。
(3)员工高离职率造成员工队伍不稳定
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其员工数量最多的达到10万人以上,员工的月离职率最高已经达到了20%左右,进而造成了员工队伍的极不稳定,这无疑不利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形成。经过分析,大型外资企业的离职率高、工作不稳定,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由于以销定产“订单式”用工模式,某些大型外资企业订单高峰期大约在每年的8—10月份,进而出现在淡季少加班、甚至不加班现象,很多员工由于无法获得加班工资而导致总收入过低便选择离职;二是大型外资企业一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还不够到位,大部分管理人员比较年轻、缺乏管理经验,造成一线生产员工与一线管理人员的矛盾时有发生,这也加大了一线员工的离职率;三是一些员工由于学历的限制,在大型外资企业中没有比较理想的晋升通道,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便选择离职;四是由于一些学生实习工尚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无法忍受大型外资企业高强度的简单重复劳动,这一部分员工的离职率普遍较高。
3.其他社会问题
(1)员工年龄等构成特殊加大管理难度
当前,大型外资企业员工主要集中在18-30岁,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又来自农村,为此,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在对这些员工进行管理时确实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生产一线绝大多数员工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又比较年轻、家庭普遍有一定的困难,进而造成这些员工承受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较大、抵御挫折的能力不强,加之企业劳动强度较大,较长时间的超时劳动以及低端、重复性工作岗位人员总量较大,因此,员工的离职率较高,企业中出现员工极端事件的概率也相对较高。近年来,一些大型外资企业也考虑到以上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试图从经济与精神双重层面努力,尽量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不同需求,优化日常管理的内容,进而提升管理的效率。
(2)员工工作压力大进而诱发极端行为
通过与员工的访谈了解到,一些员工的工作压力较大,加之“两班倒”的工作模式,没有太多休息、社交、娱乐的时间,生活质量普遍较低,这些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发极端行为,甚至是集体行为。近年来,部分大型外资企业出现的一系列极端行为、集体行为,除了有其自身客观原因之外,工作压力大也是引发这些极端行为、集体行为的诱因之一。当然,这可能归于社会本身,当今的社会形态造成了不同人群都存在各种压力过大的现象,这可以归纳为社会问题;然而,大型外资企业有的作为一个社区,是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反映的一个场所,工作压力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有解释的空间,而员工工作压力大进而诱发极端行为、集体行为也是大型外资企业当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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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吗
[律师回复] 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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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董事会监事必须参加吗
不能参加会议,但是可以列席会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不能参加董事会议,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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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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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怎样在劳动关系系统中增员?
参加社保要在劳动关系系统中增员就需要单位提供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再者就是填定社会保险花名册,最后就可以直接到社保中心进行办理,这一般都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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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想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不了解相关人员的范围规定。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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