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哪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依民法原理,对于动产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先占取得所有权。那么,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哪些?让我们通过下文认真了解一下吧。
依民法原理,对于动产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二、先占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2)被占有的物应当是法律不禁止占有的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而先占的,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即先占人在占有物品时有客观上足以使他人认为先占人有据为已有的表示。
(4)须为无主物。
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先占取得所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先占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1)依法对所有人抛弃的废弃物品的先占,依据废弃物品回收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的废弃物品可依据先占取得所有权,如甲从垃圾桶中捡回被人废弃的旧电视机就即时取得对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2)依习惯先占取得所有权,如甲在回家途中遇一野兔撞树而亡,即可以先占取得该野兔的所有权。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能以先占取得无主 财产所有权,如《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8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9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 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5、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 在构成要件上:
第一,《民法典物权编》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规定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第二,对于动产强调已经交付;对于不动产则强调已经办理登记。
第三,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仍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条件发生了变化: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及“支付对价”这两个构成要件没有变化。
第五,《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不仅仅在所有权上存在,还可以在其他物权上存在。
(2)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3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丧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3)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
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综上所述,其实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所以导致遗弃物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合法取得遗弃物,符合上述遗弃物的先占取得的条件,则可以首先得到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若不符合条件,则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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