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管辖的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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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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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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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管辖地的确定为劳动者带来福音,下面小编与您分析。

一、实务问题及相关争议

王某与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王某被派往乙市B区工作,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乙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仲委)申请仲裁,该委依法受理后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甲市A区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市B区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而甲市A区则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两地基层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因此,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甲市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是乙市B区劳仲委作出的,故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依法应当向乙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仲裁裁决书中也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本应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甲市A区法院虽然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但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

在地。在有争议时,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法律有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有的则是模糊的。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的管辖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2.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和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时的管辖问题。对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只是规定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该法院是哪一个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之所以会出现前述案例所产生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此。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管辖相衔接的思考

1、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关系的类型化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则不甚明确。从类型化分析的角度来看,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理论上共存在以下六种可能的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六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中受诉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实践中对此不存任何争议。而有争议的,是其他四种情形。前文所举之案例,实际上就属于第五种情形。

2、典型案例之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

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原则上对该案无管辖权,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除外。具体到前述典型案例,第二种意见应予肯定,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即仲裁管辖地就是诉讼管辖地。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仲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其次,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这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漏洞。对于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属于广义的法律解释的范畴,其中重要的方法就是类推适用。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无直接规定之事项,而择其关于类推事项之规定,以为适用。”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类推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劳仲委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就该案而言,如果乙市B区劳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则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绝不能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对此应无异议。现由于该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就允许用人单位就该仲裁裁决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违反了类推适用的法理。

再次,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是有利于劳动争议审判与仲裁的协调。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基础上进行的,故要求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向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也有利于统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

二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地,则表明该地对于其仲裁或诉讼是比较方便的。如果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如果其并未提出异议的,则表明由在该地仲裁或诉讼对其诉讼并无不便之处。

因此,确定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仲委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便于当事人诉讼。反之,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管辖地的确定为前提,在管辖、受理条件、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解释相关问题时,一方面要关注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共性,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其特殊性。还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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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管辖地如何确认?
会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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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其它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提前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撤销或者拒绝执行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并行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如果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有效的,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便排除了的管辖,包括的专属管辖,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而不得向提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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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通常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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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管辖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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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的管辖权是哪里?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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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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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后发现两个人三观不合,要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问一下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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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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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管辖异议怎么办?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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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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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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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管辖权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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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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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上法学课的时候我们老师给我们讲到了劳动争议,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劳动争议 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怎么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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