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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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一、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明确表示:“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他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明确起诉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要具体到社区的楼栋号及单元门牌号,以便法院立案后能够准确送达诉讼文书。

二、根据经常居住地的背景确定

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可提供以下证明:

1、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出具证明信即可;

3、被告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但是,立案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情况虽普遍存在,却不合情理。原被告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不可能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有的被告远在千里之外;派出所也不会向被告以外的人出具关于被告的相关身份、住址证明等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被告住所地物管社区(村委会)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向他人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立案前,房管局一般也不会向律师出具任何证明。因此,原告起诉常住地的外地人常常面临困境。

如果起诉的是异地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经常居住地举证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一般情况下,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的确定标准有时候也相对难判断的,有时候涉及的到经常居住地举证问题比较困难;遇到有这样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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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积分申请和居住证常住户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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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用途不同,只有有了相应的积分,才能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二,而后者是前者的载体,如果没有居住证,那么积分申请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外上海居住证也是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一个前提条件。  
三,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1.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2.所需材料  【申请表】《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住所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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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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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流程  【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确认后签名;  【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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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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