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土地使用税的新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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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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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1、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原为12元)。2、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原为8元)。3、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原为4元)。按 “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类1、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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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是要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我国颁布了许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每年都在变化。就拿余杭区来说,今年颁布了新的政策,想必大家都对新政策不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余杭区土地使用税的几个新政策。

一、余杭区土地使用税的几个新政策

余杭区土地使用税主要变化如下:

1、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

(1)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原为12元);

(2)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原为8元);

(3)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原为4元)。

2、按 “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类

(1)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

(2)排名列15%-50%(含)的为B类;

(3)排名列50%-80%(含)的为C类;

(4)排名80%以下的为D类。

3、实行差别化减免。

(1)A类纳税人,可给予9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2)B类纳税人,可按给予75%(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3)C类纳税人,可给予6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4)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4、有重要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二、关于印发《余杭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政办〔2015〕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财政局(地税局)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第17

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三、余杭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按照《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6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亩产税收”为标尺,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2、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余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按照杭州市政府要求,余杭区实行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结合我区土地级别和城市规划,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后,原一级土地范围不变,扩大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三级土地范围。

一级土地:临平城区北至星光街;东、南至临东路为界;西至望梅路。

二级土地:临平城区除一级土地以外的临平·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兴旺工业城)以及原钱江经济开发区(东至荷禹路,南至宁桥大道,西至09省道,北至京杭运河);未来科技城(东至绕城、南至文二西路、西至东西大道、北至宣杭铁路)和良渚新城(东至京杭运河,南至余杭与杭州城区分界线,西至莫干山路,北至良运街)。

三级土地:除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调整后原一级土地范围不变,二级土地范围增加了原钱江经济开发区、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部分区域,三级土地范围相应减少。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

4、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分类。对同一行业使用5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为ABCD

四类,其中,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列15%-50%(含)的为B类;排名列50%-80%(含)的为C类;排名80%以下的为D类。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直接确定为D类(由国土余杭分局和企业所属平台、镇街共同认定)。

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二)分类评价方法。以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情况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对纳税人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税款合计包括上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水利建设基金、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实际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土地面积。

(三)有关减免政策。

1、差别化减免。

(1)A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9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亩产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最高减免比例可达到100%。

(2)B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含)以下幅度的减免。B类企业中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以及自认定年度起未满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幅度可达到85%(含)以下。

(3)C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6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C类企业中的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以及自认定年度起未满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幅度可达到70%(含)以下。

(4)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2、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1—3年内可按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3、特殊情况处理。对用地亩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4、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方案自施行。由区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按 “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类、实行差别化减免以及有重要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减免这四个方面。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比较常见,所以有关的新的政策大家需要适当的了解一下,如果真的不太清楚,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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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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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1年有什么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污水处理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污水处理厂所使用的土地如果属于下面免税规定的,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按污水处理量按期拨入企业,属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污水处理厂应享受此项优惠。
二、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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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地使用税率是多少
杭州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的级别分为三个等级,从三级到一级土地分别按照每平方米5、10、15元来进行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条例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会根据土地面积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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