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国家赔偿上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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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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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公民的身体或财产因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受到侵害,该受害者可以申请向相关的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在受理之后,如果赔偿的结果受害人不满意,可以上诉要求复议,但它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不服国家赔偿上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服国家赔偿上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不服国家赔偿上诉的期限为三十天,具体规定如下: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而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在两个月的时限内完成赔偿决定 ,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请求人还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要求该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有一定的标准,相关机构会根据请求人所受到的伤害来决定应赔偿的金额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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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家赔偿上诉期是多长时间
国家赔偿案件一般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诉。国家赔偿申诉期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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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家赔偿决定申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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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服务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服务期限主要是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其重点是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服务需达到约定年限,保证用人单位能收回其对劳动者的投资,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且服务期的期限利益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不能任意解除、终止服务期的。
当服务期短于或等于劳动合同期限时,服务期被劳动合同期限所吸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归于消灭。但当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提前终止,这种情况就涉及到服务期限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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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限期的驱逐出境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人被限期出境的,离开我国境内的期限不超过15天,如果驱逐出境的,应该要24小时内执行。 《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适用驱逐出境的条件有哪些 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刑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适用。 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 驱逐出境如何执行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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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家赔偿可以上诉吗?
不服国家赔偿一般不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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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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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长期服务期限怎样更改?
[律师回复]   有限公司变更经营期限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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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可以比劳动合同的期限长吗
[律师回复]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不同的地方之一是,除了法律法规政策特别规定的外,以合同当事人约定为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没有法定也没约定的,在发生争议时根据事实来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规定的三个条件,“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特别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这一点,可以用于绝大多数被招聘来的职工,几乎可以适用一切人。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与所有的职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职工随意的跳槽。如果仅仅规定服务期限而没相应赔偿的规定,那么如果职工违反了服务期限的规定。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应当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跳槽的赔偿。  
有关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上,提醒劳动者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说,既然你约定对方的服务期限义务,那他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在劳动者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比如每服务一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特别津贴。还有一种看法是,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种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和赔偿的规定,是因为上面的三项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单位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在规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必再承担其他的义务。
2、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由于《条例》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
但是有2点也有注意,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
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二是服务期限是不是越长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呢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规定服务期限,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随意跳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纯的用惩罚性的赔偿来约束人才的跳槽,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对一般人才起作用,对那些高层次的、特别是顶级人才没有太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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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
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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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服法律诉讼的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的考验期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二、附条件不 附条件不,是指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将依法作出不决定。 附条件不,又称为暂缓、缓予、暂缓不等,是指在审查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应做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是以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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