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请律师怎么打好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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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起诉要找对人2、起诉要找对门3、起诉要写诉状诉讼程序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请律师怎么打好民事诉讼

一、起诉是打官司的开始

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告状,下面聚法律师团就告诉您一些起诉方面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

(一)起诉要找对人

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不能作为当事人。

(二)起诉要找对门

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产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户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您的事情应该法院管,但您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涉及到法院管辖了。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对了地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您才算是找对了门。

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中级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有:

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地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影响的案件,争议标的额地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是地域管辖。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在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管辖,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民诉法第24条至第33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三)起诉要写诉状

打官司首先得有诉状。起诉状的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具体格式请参见《诉讼文书》部分。这里,聚法律师团告诉您一些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准确、具体。自然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要作单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住所地要准确、详细,要具体到门牌号。

2、在起诉状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说就是打的是什么官司。比如:您打的是离婚官司,案由就写离婚;您因为讨债打官司,案由就写借贷。

3、在诉讼请求部分,您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比如:请求离婚、履行合同、要求赔偿等。有几项请求的,要一一列出,比如:在一名誉权纠纷案件起诉中,其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要求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在事实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在理由部分,要针对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

5、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称。您到哪个法院起诉,就应写明"致××法院"。

6、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自然人当事人要由本人签字,法人当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二、打官司也要交钱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确实无力交纳,而您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下面,聚法律师团向您介绍有关诉讼费用的一些问题。

(一)诉讼费用的种类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

速算方法:

1千元以下 ×50元/件

1千元--5万元 ×0.04 10元

5万元--10万元 ×0,03 510元

10万元--20万元 ×0.02 1510元

20万元--50万元 ×0.015 2510元

50万元--100万元 ×0.01 5010元

100万元以上 ×0.005 10010元

例如:您打的是债务官司,张三向您借了15万元,您告他还钱,您需要预交的诉讼费是:

150000×0.02 1510=4510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作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3)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 30元/件

1千元--10万元月 ×0.01 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 520元

(4)其他诉讼费用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预交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必须交纳诉讼费。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谁交钱,法院会给您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您执意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得到继续审理。同样,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三、如何提起民事上诉

如果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您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效力。

要上诉,就必须写上诉状,上诉状的具体格式、写法, 见《诉讼文书》部分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您必须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

四、执行是官司的"最后一道工序",但是如何申请执行呢?

首先,您应该了解您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一)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被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也就是说判决书生效超过一年不得再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6个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不得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执行您应该准备好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人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您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法院决定受理后,应该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慝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

民事诉讼所处理的案件除了跟财产有关就是跟人身有关,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因此不请律师怎么打好民事诉讼其首要做的就是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怎么样去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要经过哪些程序以及民事诉讼判决之后要怎么去执行判决。了解了相关法规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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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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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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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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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触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
2、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
3、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
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称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适用实体法而言,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
最后,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的诉讼流程
[律师回复]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以上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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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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