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材料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二、举证期限的确定与开庭
举证时限制度是新证据规则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适应世界民事诉讼立法普遍趋势的一个大胆尝试。其包含如下诉讼理念:
1、举证责任。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否必须以一定举证责任与分配为基础,如果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后果不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将形同虚设。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正在于通过规定当事人若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承担败诉风险,从而促使举证责任得以贯彻;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有时或许有正当理由,但更多的时候是出于故意实施证据突袭,是滥用诉权的典型表现。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当事人的诚实义务,抑制程序权的滥用。举证时限制度就是充分强调当事人在提出证据层面上的诚实信用的保障
3,程序安定原则。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运作应依法定时间先后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倘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甚至诉讼终结后的再审程序中,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的话,那么法院的既判力将不复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它是规范民事案件中证据的有利武器,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审查,维护合法这的利用,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特别是举证时效制度,这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案件审理水平效率的提升。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诚实信用等规定都是现实审理的要求,是适合我国目前案件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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