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对于外国人法律援助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及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籍人员也可以施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细分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
根据199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中的第四款“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对于民事法律援助,我国同许多国家都签订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大多对对方公民到另一方国内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国籍、无国籍人士在我国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根据其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共同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程序或根据互惠原则,向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外籍学生如果能出具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可以在我国获得民事法律援助。
踏入我国的土地就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将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对不远万里来我国求学的外籍学生一视同仁。对于确实经济条件困难,生活难以为继的外籍学生如果达到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我国将会根据其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和互助条约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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