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但也不是任何事情都需要支付,通常在单位行为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时候,劳动者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那具体单位损害劳动者合同权益的行为有哪些呢,即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中的规定,若单位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才需要向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当然此时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是可以进行主张。而在实际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需要结合该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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