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结果必须真实可靠,但是有诸多的因素会导致司法鉴定结果失去可靠性,如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参与司法鉴定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有不少的风险,如权钱交易,而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会直接导致司法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那么该如何规避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风险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现实:风险因素不可忽视
近些年,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现实司法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引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隐患,成为司法鉴定业发展的瓶颈,对此,我们不可忽视。
1、执业环境优化跟不上
一是司法鉴定管理与有关部门、行业互动不够。一些部门和行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体现自身“权威性”的不合理考虑,仍然存在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象,致使现实中无法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的部门内设鉴定机构违背不得面向社会服务的要求;有的部门搞鉴定市场垄断;有的行业在鉴定使用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部门行使委托权不规范,超越法律另搞一套;等等。这些,削弱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掌控面,影响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竞争,也带来了无法控制的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二是不正当竞争的影响。随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不断发展,业务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执业风险意识低下和法制观念淡薄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是把鉴定质量放在第一位,靠良好的信誉拓展业务,而是单纯追求赢利,采取回扣、放宽鉴定等级、降低收费标准等手段拉业务。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独立、客观、公正性,扭曲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鉴定业务质量,加大了鉴定执业风险。
三是“权”、“钱”、“情”、“恶”的左右。在鉴定实务中,时常受到权力的干涉、金钱的诱惑、情感的摆布、恶势力的威胁,有的鉴定人经受不住考验,极易降低或加重鉴定标准,增大了鉴定执业风险。
2、工作管理力度跟不上
从上级的要求、形势的需要、群众的期盼看,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大,关口把关有待进一步从严。目前,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如何实行科学管理研究不深,其责、权、利有机联系不紧;有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鉴定机构在利益上存在着联系,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现的问题“和稀泥”,处理不严;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严,对业务质量、工作程序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导致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意见执行力度不够,对审查、受理、回避、鉴定文书出具等关口把关不严,必然会大大增加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3、程序制度落实跟不上
重实体轻程序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程序制度不健全或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鉴定程序违法。一是两名或多名司法鉴定人共同鉴定制度落实不够。有的鉴定意见虽有两名鉴定人签名,实则一人鉴定签名,另一人只是形式上的签名,违反程序,造成鉴定意见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风险的发生。二是鉴定审批流于形式。不少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并不是业务上的专家,在受理、出具鉴定意见等环节审批中,缺乏专家介入,在业务方面把关不够,只是履行形式上的手续,造成潜在的风险。三是程序意识不强,不注重按业务流程办案,带来一些隐患。由于程序上的违法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或误被采信,造成了鉴定执业风险发生。
4、人员素质要求跟不上
一是业务素质缺陷。有的鉴定人员不具备与其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能力,难免有过失或无意误判的情况出现;有的虽有一定业务理论基础,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平时又不注重加强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很难保证,鉴定意见难免出现差错。
二是职业道德缺陷。有的对鉴定工作缺乏敬业精神,不谨慎、不严谨、不勤勉,不注重客观检查;个别甚至不顾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鉴定事项;有的对一些似乎是细小和微不足道的细节缺乏风险洞察意识;有的以放松鉴定标准满足委托人要求,追求短期业务量的增加。以上问题加大了鉴定执业风险。
二、探究:存在深层次原因
针对存在的问题,经过慎密思考和认真分析,在主观和客观方面从深层次查找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鉴定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造成鉴定能力水平离工作要求还有差距。鉴定经验是司法鉴定人拥有的一种重要技能,但鉴定经验是有限的,面对重大、疑难、复杂司法鉴定不一定能适应,也不一定能完全把握,且鉴定经验也有误判的时候。
二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认真。鉴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鉴定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科学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鉴定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判断能力,对鉴定工作高度负责,严谨认真,并能做到公正与效益、质量与速度的有机结合。但并不是所有鉴定人员都能达到上述要求,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鉴定工作的开展,影响到鉴定质量。
三是纪律观念淡化,法制观念不强。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有些规矩不是不晓得,就是不按规矩执行。
四是风险意识不强。对案件产生的执业风险大小和防范措施评估判断不够。有时只顾眼前,未考虑长远。
五是团体力量发挥不够。层层把关不严,包括我们的辅助工作也做得不够。由于存在各自为战的情形,一个人所犯的错误难免被其他人重复,这不仅损害了个人声誉,而且造成了所在鉴定机构乃至整个行业声誉的损害。
六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摆得不正。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是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只顾经济效益。这样做虽然得到了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不理想。
三、未来:在措施上下功夫
在今后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如何规避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笔者认为要坚持以司法鉴定质量为生命线,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1、以优化执业环境为基础
只有创优环境,才能更好地落实司法鉴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控制能力。一是充分利用开展大型活动时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社会知名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加强同新闻服务媒体的联系,通过媒体开展司法鉴定宣传和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正面典型宣传。二是进一步协调好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发起单位、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形成合力抓司法鉴定工作。三是改变被动适应执业环境的局面,主动改善执业环境。要密切执(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法律服务工作者及业务网点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不断拓展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和业务领域。同时,通过协调,使与司法鉴定有关部门、行业在司法鉴定使用方面规定与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保持一致。四是积极营造合法、合理、公平、有序的司法鉴定法制环境,保证司法鉴定工作正常运转。
2、以提高人员素质为根本
一要强化风险意识教育。要通过开展风险意识教育,使司法鉴定人认识到鉴定风险的广泛性和危险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维护和保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保持职业胜任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减少鉴定风险。在每一鉴定案件受理之前应当对受理后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大小和防范措施作一个基本评估和判断;在受理疑难案件后,要组织开展分析讨论;在案件办结后,对所办案件进行总结,并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评判鉴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确定办案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和责任大小。二要强化纪律制度。要通过教育司法鉴定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廉洁修养,促进廉洁办案。要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树立敬畏意识,使司法鉴定人对事业敬畏、对人民敬畏、对法律敬畏、对惨痛教训敬畏,常怀敬畏之心,做到关键时刻不越雷池一步。四要强化工作责任制。鉴定机构内部要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度,严格把好审查、受理、回避、协议签订、鉴定、文书出具等关口,主要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在案件受理方面看用途合不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对司法机关委托才能受理的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才能受理;严格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协议,并明确鉴定风险提示;在鉴定中主要解决不严谨、不认真问题;出具文书要保证规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清楚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五要强化整体能力发挥。要层层把好关口,特别是要抓好案件复核。六要强化落实风险金制度。要通过建立风险金制度,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增强应对风险能力。
3、以严格落实程序为保障
要从受案、鉴定委托、签订鉴定协议、收费、鉴定等方面不断完善程序制度,严格按程序操作。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有风险意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坚决不受理;可受理的业务,严格按程序办理。在进行具体鉴定时,要充分认识按程序办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每宗业务,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要建立鉴定程序制度,坚持专家会诊、机构鉴定人集中会诊、县局组织鉴定人集体会诊、联络专家远程会诊四道程序防线,确保鉴定客观公正。
4、以强化质量管理为抓手
一是深入贯彻行业自律与司法行政监督相结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行业、司法、社会多层监督,制定完整、严密的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程,并促使司法鉴定人员遵守执行,据以识别、估计、评价和控制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和信誉;
二是严格考核与评价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全面、综合、辩证、多种形式地考核与评价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得出正确、合理的考核结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是完善落实各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四是建立起司法鉴定人失信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惩戒机制。
5、以严肃查处案件为补救
要建立健全定期执业活动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责任制,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在投诉处理中的义务和责任。要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问题,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
虽然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有不少的资质风险,但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大多为人为因素所致。故而要想确实有效的规避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风险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还在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能自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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