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很多,其中有一种就是抗辩权,当然抗辩权又分好多,不安抗辩权就是其中的一种。不安抗辩权主要是针对合同而言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按照不安抗辩权履行顺序履行即可,但是履行顺序是什么呢,可以一起去探讨下。
一、不安抗辩权履行顺序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债权人先履行合同。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二、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文对不安抗辩权内涵的论述,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第二是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第三是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不安抗辩人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民法典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进行的,准确的说在合同履行出现了不按时履行时行使的。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监督大家对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最终目的是确保合同双方能够积极的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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