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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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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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2、公司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有关问题。3、公司物品文件的遗失问题清算过程,因为清算委员会是接管了被清算企业,因此,在交接过程中有可能遗失一些公司的物品和文件,而这些物品文件对于被清算企业而言,很可能是非常重要的。
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

当代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很高,这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加剧了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压力。我国市场中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果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决策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就有可能造成公司的破产。而公司破产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那么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

一、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

(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

(1)、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不用仓促宣布员工安置方案。一方面应妥善考虑员工的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研究制订双方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快清点公司资产,并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对于那些暂时留用的员工,要与其进行很好的沟通,保证其清算期间的待遇,或者尽可能的为其安排以后的工作,让其继续尽心的为公司工作。在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安置方案后,如该被清算企业有工会,可以先与工会协商,取得工会的理解和支持。然后可以将公司的员工按照行政人员、生产人员等分成几批,逐批的与他们沟通协商,对于员工应得的利益,要给予保障,对于公司之前拖欠员工的加班费和其他补助,要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分批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2)、公司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有关问题

在清算过程中,因为清算委员会对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发生企业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现象。具体分为:

A、员工有可能在清算过程中,因清算委员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怀有怨恨,因此乘机侵占或者破坏公司的财产;

B、清算委员会成员可能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上述第一种情况,员工可能侵占的主要是一些小件的但是有价值的生产资料(比如:工具、原材料、办公用品);第二种情况,清算委员会成员可能通过在编制财产清单时少记一些有价值的财产,或者将被清算企业的财产以低价买给其亲友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对此,我们建议清算委员会在清算开始后,一方面安抚员工的情绪,减少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尽快清点公司的资产,并且最好另外聘请保安人员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看管。此外,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对财产的处置要由清算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避免个别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出现。

(3)、公司物品文件的遗失问题

清算过程,因为清算委员会是接管了被清算企业,因此,在交接过程中有可能遗失一些公司的物品和文件,而这些物品文件对于被清算企业而言,很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企业的发票本遗失,就会受到税务局的处罚;企业的合同遗失,可能无法准确核对债权债务;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的遗失则可能影响到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建议清算委员会在接管被清算企业后,首先要接管该企业的以下物品文件:

A、所有公章、财务章等重要印章;

B、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重要证照;

C、合同、发票、财务账簿、凭证等重要文件。

(4)、免税、保税进口物品处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免税、保税进口一些设备、生产车辆、原材料、燃料、零部件、散件。但是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这些免税物品有一个海关的监管期限,在此期间内,未经海关许可,原则上不得出售、抵押、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如果在监管期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对于这部分监管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A、如果出售给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首先要到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手续,然后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B、如果是出售给其他国内企业,应该经海关同意,并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C、如果外方投资者想把进口的货物退运出境,也需要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退回境外。综上,对于尚在监管期内的保税物品,不论是出售给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是退回境外,都必须经过海关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委员会清点资产时发现有保税物品的,在决定了处置方案后,应该及时和海关以及审批机关联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5)、资产处理问题

在清算程序中,是用金钱对全部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对非金钱的企业财产必须通过变卖转化为金钱,这种“转化”过程是被清算企业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因为清算委员会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的最大利益化的将被清算企业的资产(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变现为金钱,而这些生产资料作为单独的个体,很难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也就很难尽快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因此,我们建议尽可能采取整体出售的方式,生产资料整体出售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效用,并能获得较大利益,所以,将成套的设备,甚至全部设备或者土地厂房连同设备整体出售,是较好的变现方法

市场的竞争激烈,需要经营者做好每一项决策。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公司的难以经营,公司经营者为了降低损失,保护员工的利益。公司经营者会选择实行破产,然后进行破产清算。不过在这一个过程中,需要公司经营者注意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这样可以更好的帮我们完成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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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因为运营不周,想要进行破产申请,想请问律师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是怎样的,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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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之日的确定:主要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进行清算之日开始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二、清算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应该先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清算开始之后至清算终结之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三、清算费用: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需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清算方案:
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2、企业没到清偿期的债务,也要以清偿,但需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股东、债权人暂时不可以参加分配的,清算组要从清算财产中提存相应比例的金额。
六、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则默认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是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与公司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没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担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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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
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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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顺序以及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高安市律师荆州律师崇左市律师德兴市律师西双版纳律师仙桃律师烟台律师舟山律师南岗区律师在我们大部分普通老百姓人的眼中,商业银行就是一个储蓄机构,平时自己的很多金钱活动都和商业银行挂钩,比如发放工资,存取款,银联刷卡消费等等金钱往来的活动都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个平台进行的,如果有一天商业银行破产了会怎样呢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一个顺序普通《破产法》的债务清偿次序一般不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联邦破产法规定,如劳动债权、各种担保债券并不当然优先。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破产中加人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再贷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网因素。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以强调优先债权优先,实则是用存款保险制度为少数债权提供偿付保障,违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损害中小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公司法》则规定,公司清算的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所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这里面至少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1、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修订的《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优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债权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拖欠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并不存在争议,但其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值得商榷。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同样值得疑问。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十分普遍,而且数量巨大,如果在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将极大危害金融机构利益。
2、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何清偿。银行的再贷款是为了拯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其来源于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当商业银行难以被拯救,进人破产清算时,理应对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这类无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其清偿次序在国家税款之前。这类资金不应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构成部分,不得再征税,应在税款之前清偿,以体现该资金的特殊属性。
3、存款保险制度偿付给商业银行的资金是否与商业银行清算财产合并。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可以获得一定的存款保险偿付,该资金应当与破产财产分开使用,主要优先偿付中小债权人,特别是个人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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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负债太多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想问一下破产清算 资产评估具体要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我朋友的公司因为资不抵债不得不申请破产,但是有很多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问一下破产清算注意问题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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