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征收条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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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征收上限的内容,也将大大降低部分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入总额。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
社会抚养征收条例有哪些?

在我国,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抑制人口的快速增长,但是近一两年我国又实行了二孩政策,并且鼓励生二胎,但是这并不代表计划生育政策就不存在了,两个政策不矛盾,超生还是会受罚,超生了就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抚养费,那么社会抚养收条例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社会抚养征收条例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此外,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征收上限的内容,也将大大降低部分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入总额。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此外,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征收上限的内容,也将大大降低部分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入总额。

有报道称,该条例送审稿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

虽然目前还无法从全貌上了解全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大数,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各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锐减将是大趋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已全面放开两孩,这意味着今后超生二孩数量将锐减,而违法生育二孩曾长期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

有报道称,据不完全统计,各地超生人群中,95%是超生二孩,三孩及其他情况占比极少。

而另一方面,从此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修改意向看,征收标准统一,并设置征收上限的拟修改意见将使不少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降低。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后的首次“大修”。

相比《办法》,《条例(送审稿)》修订幅度较大,如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增加征收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年度征收总额要主动公开等。

也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国家卫计委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所依据的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时,“单独两孩”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落地,各地也已受权根据“单独两孩”政策修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内容。故《条例(送审稿)》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仍然是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随着全面两孩的放开,以及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势必将做出调整。

但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送审稿)》设置征收上限,即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授权各省制定,各地征收标准弹性很大,出现了征收3~10倍不等的差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目前太乱,不便于统一管理。”一位省级卫生系统官员向记者坦言。

也由于部分地区征收标准高,也导致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的情况较为普遍。

有报道称,参与《条例(送审稿)》草拟的专家表示,《条例(送审稿)》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

据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文至此,从小编的文章之中对于社会抚养征收条例的相关问题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我们都知道社会抚养费是对于超生所要支付给国家的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抚养费,虽说二孩政策已经出台,但并不代表生育限制就开放了,小编建议还是少生优生比较好,千万不要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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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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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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