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有哪些新特征,以及应对对策?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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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共同犯罪减少。捋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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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集资诈骗迅速扩展到互联网上。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能较好的掩盖诈骗的实质,导致其危害比普通集资诈骗更高,辨识更加困难。如何辨别和处理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有哪些新特征,以及应对对策到底有呢?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


一、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新特征

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也被充分地表现出来了。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本地人可达所有嫌疑人人数的61%。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了这一规律,如在“乐贷网事件”中,涉及30多个省市的1000多人。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福建一家名为“福翔创投”的网贷平台,2013年10月15日上线,18日老板就跑路,被“誉为”是史上最短命的网贷平台。据统计,自2013年十月份以来,平均0.7天就倒闭一家P2P网贷平台,虽然倒闭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但倒闭的速度反映了在非法集资防范中需要快速反应机制。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因为其是一种过程性犯罪,在一开始并不表现为犯罪的形式,甚至是合法的形式,且隐蔽性强,较难发现,因而时间长是一个特征。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的不可控性,这也导致了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担忧,因此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在互联网领域被极具放大。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在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中,具有固定职业的占到90%,因为具有固定职业且信誉较流动人员高,更容易进行诈骗。尤其是对于非法传销罪而言,更是利用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诈骗。在某些传统非法集资案中,甚至存在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求情的情况。而网络世界虚拟性的特征,改变了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以具有固定职业为主、被害人以普通熟人为主的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呈现出以陌生人为主的新特征。

4、共同犯罪减少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因多发生在普通熟人之间,这也造成了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占比达67%。如,在青岛市“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多达89人,法院组成了四个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互联网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不具备此特征。例如在“郑旭东事件”中,其自己就注册了上海锋逸信投、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三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完全操控了整个非法集资的全过程。

5、目前多发在P2P领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这一行业。这里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仅指狭义上的P2P业务。有报道显示已有上百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倒闭、或“跑路”、或客户资金提取出现问题、或已经被起诉到法院、或已经在公安局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了。对众筹融资而言,尚没有暴露出大案要案,但众筹融资是最具非法集资嫌疑的一类行业,也将成为将来进行防范的重点。

二、网络集资诈骗问题的应对政策

1、捋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遵守同意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衔接。的消息,P2P将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这些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如2002年央行曾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情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央行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工作和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这类信息的沟通包括产品登记,一些金融监管部门具有金融产品登记职能,尤其是对创新业务是要求登记备案,比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更加日新月异,这些在不同部门登记的产品信有必要在监管归口部门和地方政府反非法集资部门之间形成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甚至是不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搭建共享的产品数据库。详细记录备案各类创新产品的模式、特征等。

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针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除了央行牵头的半官方协会之外,各地均可根据不同业态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就本地P2P、众筹的业务模式协商设定如信息公开和资金托管等底线标准、设定不得进行建立资金池、承诺回报等行为的负面清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商处置。当前阶段针对自身信用介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要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纯平台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般没有破产等大的经营风险,但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自身信用介人的情况,对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与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自身信任介人认定标准,对符合此种标准的企业,应施加特别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处置预案。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做好对此类企业风险监管和防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防范非法集资又不至于压缩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常创新的空间,是践行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的第一步。

3、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检测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以互联网作为重要的工具,在互联网成为犯罪工具的情况下,互联网大数据同样成为防范制止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工具。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开发专门的系统来检测、评估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风险。在这方面,北京市金融局具有较先进的经验。同时,还可以通过金融315网这样的社会网站,接受社会公众的信息举报,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市场上的一些非法集资现象总是能最先发现,如果有通畅的反应渠道,就能够最大程度地限制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危害。

4、管控虚假宣传

基于前述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快速特征,应尽量压缩其宣传炒作的机会,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和盈利往往以流量为基础,而流量的增加离不不开各类广告宣传,尤其是互联网广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虽然不具有直接管理各金融机构的权利,但是对于在本地发布的、服务器也在本地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类广告应积极联合有关单位行使管理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等决定从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广告的专项行动。从源头出发,重点查验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代办金融业务广告发布者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等进行普查和互查,全面清查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宣传广告。

5、准确理解市场准入与市场门槛的关系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认定日益严厉的情况下,必须准确理解扩大金融市场准入与设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准人门槛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固然是要打破过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建立起来的高门槛和对民营资本的玻璃门;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而且现在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风险,更有对从业者刑事上的极大风险。因为,不仅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为了保护创业者,都应设置一定的准人门槛。这样的门槛,不是过去的严格管制,原则不许的禁人,而是对创业者承担风险能力、金融知识结构、业务模式安全性的统一标准,任何人符合这个标准,即可进入。比如资金托管、产品登记、信息公开三原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P2P企业,目前国内的运营模式罕见纯平台模式,或多或少都有自身信用的介入,打政策的擦边球,但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规律是赢者通吃,未来必然有大量的P2P企业被淘汰,如果经营失败就被作为非法集资论罪,这将是对创业精神的重大打击。

6、加强自组织服务工作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家集中的俱乐部如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在自律的同时,也积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争取豁免空间。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当对相关政策的动向保持高度的关注,尽快根据已经透露出来的监管标准,修正自身业务模式,抛弃资金池等一些不良业务模式。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和倶乐部应当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努力争取在小额标的、适格投资人等前提条件下的豁免政策,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争取最大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相较于普通非法集资,网络集资诈骗问题具有范围广,扩散速度快,辨识度低等特征。互联网行业属于新兴产业,管理上面还有很多漏洞,很多问题都还没有暴露,还不确定其是否为非法集资,这无疑又增加了辨识的难度。这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互联网的管理制度,积极鼓励投资者创业的同时设定一些门槛、控制虚假宣传等防止因为创业失败而沦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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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网上被人骗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网络犯罪的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网络犯罪的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既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四点,包括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等。实践中,预防网络犯罪不仅仅要靠国家的监督管理,行为人也要提高自我素质,不要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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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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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

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至于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应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惟一依据,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显然不应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

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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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集资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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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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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犯罪特点及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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