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履行无约定的怎么确定
合同履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按以下方式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按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无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履行;无上述标准,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合同履行无约定时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无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首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质量不符约定,受损害方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若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不过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合同无约定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合同无约定违约责任时,赔偿范围按法定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交付不合格货物导致的更换、修理费用等;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对方违约错过销售时机而丧失的利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证明其具有确定性、可预见,且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探讨合同履行无约定的怎么确定时,我们会发现这背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合同履行无约定确定后,若一方不按照确定的方式履行,另一方该如何维权。这可能涉及违约赔偿等问题,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另外,当双方对确定的履行方式存在争议时,该如何解决也是重要的一环,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等途径。如果您对合同履行无约定确定后的这些后续问题存在疑问,不要错过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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