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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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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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

现在各级单位都非常重视信息公开,公安部门作为执法机构,涉及到多个部门,其中很多信息都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交通违章信息,案件进度等。因此,其更应该及时公布相关信息。那么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下面我们不妨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二、公安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为了增加工作透明度,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应该通过政府公报、公安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安信息公开活动。公开的范围就非常广了,包括公安机关的任务、职责和工作流程,管辖案件的进度,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另外,居民还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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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
我国的政府在办理一些事件时也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的,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有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下面小编就埇桥区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这类事件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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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安局调取我的公民信息,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如果是想查你本人的通话记录详单,登录网上营业厅,选择自助服务下的通话详单,就可以根据时间选择通话记录,但是只支持最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超过了就查不到了;如果是查别人手机号的通话记录,也可以通过上述方法,前提是你得知道服务密码,或者你能得到他手机上的随机验证码,能登陆进去网上营业厅。若是在自己和代理人无法调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向移动公司调查取证,要写申请书,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查询某一时间段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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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安置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更多是政策使然,所以在法律上关于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棚户区改造要受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个限度内,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棚改安置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更多是政策使然,所以在法律上关于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棚户区改造要受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个限度内,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农业征用安置方式有哪些,征收农田安置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拆迁农田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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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
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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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棚改拆迁安置有哪些安置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更多是政策使然,所以在法律上关于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棚户区改造要受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个限度内,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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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征收安置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拆迁农田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工程款利息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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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方式是什么?
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方式包括网上或者现场窗口。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当事人在网上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请务必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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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什么是棚改安置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更多是政策使然,所以在法律上关于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棚户区改造要受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个限度内,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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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迁安置方式有哪些,如何安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更多是政策使然,所以在法律上关于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棚户区改造要受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个限度内,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我表哥是一家公司的安保人员,现在因为违反了法律,被人给治安处罚了,公安机关对保安人员治安处罚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常见的治安处罚执行方式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处罚适用情形及执行方式
  
1、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6、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7、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8、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9、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10、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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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
我国的政府的相关基本信息和相应的牵涉到公民的信息,在我国要进行相应的公开处理。有利于我国的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公开的形式有报纸、电视、网络这类公共传播平台。下面小编就深圳政府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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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工程垫资利息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垫资利息的时间如何计算 一、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如果施工方没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之日。 三、工程价款包括: 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保修款,如果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四、垫资的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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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也就是行政机关主动将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看,但是对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不能够进行公开,其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公开相关的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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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朋友前段时间被省公安局的人给抓错了,导致我朋友在派出所待了很长时间,省公安厅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省公安厅国家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我们单位有一个同事开车醉酒驾驶被公安抓到治安处罚了,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凭证这四大类咯,但是常用的就是罚款和拘留,注意这个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很大差别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具有可诉性。
2、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六个月。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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