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分公司不开了员工有补偿吗
分公司关闭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通常会获得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分公司不开了,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应补偿,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分公司关闭员工未获补偿是否合法
分公司关闭员工未获补偿通常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公司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关闭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总公司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支付补偿义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分公司关闭未补偿员工,员工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三、分公司关闭不补偿员工违反了哪些法律
分公司关闭不补偿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公司关闭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属上述情况,员工有权获补偿。若分公司不补偿,违反该法此项规定。员工可依据第八十五条,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分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加付赔偿金。
在探讨分公司不开了员工有补偿吗这个问题后,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分公司关闭若涉及到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又或者员工若对分公司关闭的决定以及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该通过怎样的合法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与分公司关闭员工补偿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如果您在分公司关闭员工补偿的具体操作、补偿标准认定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案,别错过获取专业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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