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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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释是什么?

社会在发展,但是发展是不平衡的。我们身边总会有儿童因为各种问题无人抚养,甚至因此而夭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释是什么,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谁来抚养,这些问题仍然困惑着不少人,下面就介绍下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解释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

(一)哪部分儿童可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符合以上条件的儿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复核、审定后,按规定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什么情况下终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终止发放生活补贴:

1、家庭情况发生变更,如因依法被收养、父母刑满释放、父母恢复抚养能力等,其它原因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终止发放生活补贴,其中属对象父母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2、对象年满18周岁的,其补贴从其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3、对象已满18周岁、但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其补贴从对象毕业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三)哪部分儿童可以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四)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需提供哪些材料?

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须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4、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无人抚养只是其中一个现象,还有其他许多条件,但是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的增加,这类儿童会得到更好的待遇,他们的发展将会受到更多人关注,不会像现在这样无助和孤苦。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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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释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释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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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什么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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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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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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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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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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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该怎么解释拐骗儿童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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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标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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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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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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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拐卖儿童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解释拐卖儿童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最近有人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被人报警了,请问律师猥亵儿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猥亵儿童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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