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所在律所联系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
案件承办概况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充分体现了辩护团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辩护。
假冒商品不批捕案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达3000多万元。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辩护人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未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直诉,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并采纳意见,对吴某不予起诉。
串通投标不诉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故意伤害不诉案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生产假药不诉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窝藏包庇免刑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网络犯罪缓刑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毒品犯罪改判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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