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执业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其服务地区面向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集中在北京。执业至今,陈晓伟律师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为刑事类型案件,展现出其在刑事领域的专注与深耕。他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等业务,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经典案件辩护
在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某市某区大厦等地,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并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件全貌。开庭审理前,与杨XX沟通后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认为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指出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对部分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关于自首,法院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不构成自首,但配合侦查之情节在量刑时酌予考量。关于立功,法院认为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其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不过,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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