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存在除了能从法律上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外,还能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此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需要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未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能领取到吗?如果能该怎么计算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未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能否领取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该法于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故未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能领取到。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用工的那天开始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所以劳动者未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依然能领取到。为了自己在就职后的权益能有法律保障,广大的劳动朋友们请记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再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以此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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