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埋藏物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随时可见的,对于埋藏物的来源一般我们很难去考察,所以直接进行归还是不大现实的问题,不过对于埋葬物的所有权在民法上已经有了完善的规定,当我们遇到埋藏物时就可以根据其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现在我们需要了解的问题就是民法上的埋藏物是如何认定的。
民法上的埋藏物认定程序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认定所有人不明是否应经过特别的程序,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德国、瑞士等多数国家并未认定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应当经过特别的程序,而日本民法规定,应当以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以确定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日本的立法较为可取。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
由于埋藏物不以埋藏于地下为限,故易与遗失物混淆,而且遗失物若埋藏于他物之中且不知所有人为谁的,则成为埋藏物;埋藏物若因某些原因暴露于外部的,则成为遗失物。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一,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而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人的本意。
其二,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遗失在繁华的闹市,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而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人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
其三,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人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人,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而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人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生活中我们总是可以得知谁谁谁通过什么机缘巧合发现了埋藏物,而且会直接将这些埋藏物占为己有为自己所用,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些物品只要满足民法上的埋藏物的认定条件,我们就需要根据民法中民法上的埋藏物的所有权来对埋藏物进行上交归还,否则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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