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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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公司以及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经营管理如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能走到破产的地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满足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是出于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若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呢?

一、相关概念介绍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什么情况下,开发商可以申请破产?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三、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综上所述,只有当开发商走到万不得已的地步,即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才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首先需要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其次,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最后由破产清算组来清算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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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3、进行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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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3、进行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召集和主持。
你好关于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你好关于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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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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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3、进行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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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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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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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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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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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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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公司现在已经快破产,进入清算了,那清算转破产程序申请要怎么做?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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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以上是目前涉及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条件的主要规定。毫无疑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列为两种清算程序转换的一般条件。对此,笔者想就以下两个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也是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之一。通常情况下,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那么如果企业已经进入强制清算,债权人是否仍可以依据这一条件,申请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呢?
就这一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反对的观点主要认为,强制清算本身即有法院主持,不同于公司自行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允许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缺乏必要性。与之相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下称“《清算纪要》”)中明确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清算纪要》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清算纪要》的前述规定有其现实意义。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仍可能系由债务人股东或原董事、监事及高管所组成,清算组成员完全有可能有着有别于债权人的利益冲动。我国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依申请才能启动的,如果在出现程序转换条件时,清算组怠于履行职责,不愿申请转为破产清算,《清算纪要》赋予了债权人等权利人自行申请转换进入破产清算的救济途径。但笔者同时认为,法院在面对此等破产清算申请时,应更为慎重,不应仅仅考虑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而应当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考虑程序转化的必要性,如果转入破产清算并不能令债权人利益有所增加的话,则不应轻易地将程序转为破产清算。毕竟程序转化将导致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在强制清算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强制清算顺利进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的例外情形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无论是公司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当出现前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情形时,《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均规定“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可见法律对于程序转换实际采取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清算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强制清算将无需转换为破产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无疑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设置了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情形。
意思自治是民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形成和解安排,属于各方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效力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相反,如果不顾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增加债务清偿的成本,反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鼓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与债权人和解”的规定,实际上对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清算组需要对具体案件中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必要性作出判断。在《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原有规定下,当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发现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其必须申请转入破产清算,而无需考虑该等程序转换的必要性。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由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并不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而程序转换导致的时间及费用增加甚至会减损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从本质上而言,这一规定体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理应对债务人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是否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利益做出判断,确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启动债务和解程序。否则,清算组应该直接向法院申请转换为破产清算。


二、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当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件出现以后,是否必须进行程序的转换?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必须转换。然而由于强制清算本身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所进行的清算程序,在很多时候,该等程序转换并不具有必要性。笔者认为,判断程序转换是否具有必要性的标准无疑应该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是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还是法院都必须要考虑,程序转换是否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只有当转入破产清算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利益时才应当进行程序转换。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多相似性,根据《清算纪要》的规定,强制清算在很多方面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的规定执行。以笔者担任强制清算中清算组成员以及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的经验来看,清算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可以简单归纳为资产及负债清理。就上海地区的实践而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资产清理。就负债清理来说,两种程序都要求债权人申报以及清算组或管理人审核的程序,两者基本相同。再看资产清理方面,两种程序就显现出巨大的不同。这种区别主要源自于两种程序的前提假设的根本区别,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因此,在强制清算中,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
目前上海地区强制清算案件基本参照破产清算的程序进行操作,如果两种程序发生转换,相应时间成本肯定会有所增加,但费用支出的变化并不明显。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当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其判断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能否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时,其实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转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能够依据《企业破产法》追索更多债务人资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等情况,则应当申请转为破产清算;否则,可以启动与债权人的和解程序,由债权人决定是否需要转换程序。在破产清算不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理性的债权人通常是会同意和解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撤销权具有明确的时效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则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由于此等时效性的存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种两难情形,即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发现企业存在依据《企业破产法》可撤销的行为,但同时清算组可能对企业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如果等到资产负债情况完全清晰,相应资产处置行为可能由于已经超过时效而无法撤销。对于此等情况,笔者倾向于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转入破产清算。笔者理解,此等情况下申请程序转换可能面对的问题是转入破产清算以后发现债务人实际资可抵债。对此,《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其实已经给出了解决方案,该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以及《清算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则是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在资产负债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显然不能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法院完全可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从而保留相应撤销权的时效,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以目前上海地区的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在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时出具的裁定都是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而不是宣告破产。
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不同情况,难以一概而论,但对于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而言,在必要情形下,及时申请转换程序是其职责之一,由于失职而不及时申请转化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如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等),清算组完全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后管理人的指定问题

在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以后,有着一系列具体的衔接工作需要进行,笔者认为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破产管理人的指定问题。
《清算纪要》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如前所述,目前上海地区的强制清算案件在确定清算组成员时,和破产清算案件一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统一从上海高院的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也就是说,每个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清算组都会由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因此,一旦发生程序转换问题,除非存在《清算纪要》所述的除外情况,强制清算案件的主审法院应当有权直接指定原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作为后续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事实上,这是处理两者程序转换及衔接问题的最好途径,也符合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由于后续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曾经参与或主持前期的强制清算,对于前期强制清算的情况完全清楚,其无需对强制清算中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实体上的复核,而可以直接进行认可。相反如果由新的管理人介入,则势必造成工作的重复,从而造成时间成本及费用支出的大幅增加。从目前上海地区的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也倾向于直接指定原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但由于上海高院并未就此问题做出过明确的规定,基层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有法院在受理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案件以后,重新通过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的情况。笔者认为,上海高院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综上,法律规定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是资不抵债,但是基于破产清算注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决定强制清算是否向破产清算转换时以及转换后的衔接问题处理,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判断的标准。两种程序的转换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还有很多,我们在此进行的是初步的讨论,这一领域存在的更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这就是清算转破产程序申请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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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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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2、审慎原则。
审慎原则要求,确定某类债权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需要审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所认可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辨析该类债权代表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予以优先保护,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时,审慎原则尤为重要。理由是,首先,如果将破产债权清偿视为分蛋糕,那么,破产清偿顺序的确立并不能决定蛋糕的大小,仅仅是改变每个人分得蛋糕的多少。《指南》指出,“不应忘记,为确立这些优先权而调整分配顺序不会增加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这样做只会厚此薄彼,对某一组债权人有利而有损于另一组债权人的利益。”
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杠杆运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定金等方式尽快回笼资金,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时,排序在后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或仅得到极少清偿,因此,某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直接关涉到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切实满足。此外,正如《指南》指出,“对多种债权保持若干不同的优先地位,可能使破产的基本目标复杂化,而且难以保证程序的切实有效性。这样做可能造成不公正,而且在重整过程中会使计划的拟定复杂化
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1
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收紧房贷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会起到积极作用,进行利率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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