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出的要约撤回了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要约已成功撤回,该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要约人无需受原要约内容的约束,可自由决定是否重新发出要约以及要约的内容。
对于受要约人而言,由于要约已被撤回,其基于该要约可能产生的权利和预期随之消灭,不能再依据已撤回的要约作出承诺。若受要约人在不知要约已撤回的情况下作出承诺,此承诺不构成有效的合同订立行为,双方之间不会因此成立合同关系。
二、要约撤回后造成损失该如何担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要约撤回符合此规定,一般无需对受要约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但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已生效,此时撤回构成违约。因撤回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要约人可要求要约人赔偿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如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但通常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具体赔偿需结合实际损失情况及双方举证确定。
三、要约撤回致损,责任承担有无法律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撤回符合此规定,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但若要约撤回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而构成撤销,且该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此时因撤回致损,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直接损失(如差旅费用)、间接损失(如合理预期利益损失)等。
当我们探讨发出的要约撤回了如何处理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要约撤回后,如果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那么要约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撤回通知未及时到达,要约依然可能生效。你是否在要约撤回方面遇到了难题,或是对相关赔偿责任、通知时效性等问题存在疑问?若有困惑,别错过解决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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