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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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四川省法院援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大家都知道进行好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的公正及公平,并且还能稳定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意义。在建设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法院援助更是必不可少的。不同的地方法律援助条文是不一样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是什么?

四川省法院援助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帮助。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与范围,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个城市的法律援助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工作。那些想要申请法律诉讼但是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的话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核好资料后如果满足援助条件的话就会进行法律援助,帮助人们保障自己的权益。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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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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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叔叔和别人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法院审理,现在我们对民事方面法律不是很了解,请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
四、申请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三、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你好,我是一名刚刚上岗的律师,我们事务所安排我去进行法律援助,是赡养费的问题,我想多了解些有关于这份面的案例,我想请问下有没有赡养费法律援助案例?
[律师回复] 你好,法院援助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为你整理的赡养费法律援助案例,供您参考:
案情:
吴某(女)与曾某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吴某系聋哑人,曾某属正常人士,结婚时曾某给付彩礼20000元,其后2014年初生育子女曾某某,孩子出生后,五某与曾某时有纠纷发生,后吴某不知原因离开与曾某的住处,流浪他乡。曾某曾也努力需找,后通过吴某的姐姐在某市《晚报》看见寻人启事后,将其接回家中,曾某已失去联系。其后吴某及其家人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时要求曾某支付赔偿20000元。
办案经过:
接案后,鉴于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同时不够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个人决定免收律师代理费,予以个人援助。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吴某虽然是聋哑人,残疾人士,但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在生活生产过程中能完全的判断自己的行为,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指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足以养活自己的公民)。那么在诉讼中其能完全处分自己的行为,但是因为吴某并未接受过系统的哑语教育,吴某的肢体语言,律师及法官无从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吴某的丈夫现在无法联系,茫然诉讼之后不能及时的送达传票从而给曾某,可能导致吴某承担公告费,使案件能否及时开庭带来障碍。
经过事先的与审判人员沟通,吴某的父母应能够理解吴某肢体语言的意思,从而从委托手续上,再确定吴某再委托其父母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诉讼中来。同时因曾某无法联系的事实,为降低无某负担,律师多次下乡与村社干部沟通,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曾某。再前往公安机关提取报案救助材料和救助机构的救助证明,完善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曾某是否应当给付赔偿,吴某是否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本律师意见: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款的规定,曾某对其子吴某的具体身体状况,应当承担更多的夫妻间的照顾义务,在此情况下吴某因说不清楚的原因沦落他乡,最后导致社会救助,在找到吴某后,曾某并不积极和及时的照顾和安抚,而是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因此可以推断出曾某存在不尽夫妻之间相互协助扶养的义务,具有遗弃结发妻子的行为。应当予以损害赔偿。子女的抚养从法律上讲,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鉴于吴某的具体状况,应有曾某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吴某的抚养责任不能免除,但因现实而无法负担。
判决结果:
一、吴某与曾某离婚。
二、子女有曾某抚养,曾某独自承担抚养费用。
三、曾某姐夫吴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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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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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朋友之前是在云南工作的,后来因为跟别人有经济纠纷想要寻求帮助,所以想知道的是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包括哪些内容的呢?
[律师回复]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本办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受援人是指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鼓励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自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八条 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合法资金。
法律援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对象、范围与形式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住所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的资格证明以及本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也可以向有关单位、
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十九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后,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回复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予以法律援助后,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一)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的;
(二)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四章 服务与结案
第二十二条 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与决定书所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减收、缓收费用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的同时,指定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通过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对其法律援助,并由其支付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但仍可以继续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事项的解决获得按规定标准法律服务费用5倍以上的较大利益的,应当补付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通过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中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和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有关法律援助文书。
第二十七条 结案报告验收后,属于免交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从法律援助资金中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予以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暂缓或者不予年检注册。
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费用。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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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报告的列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报告的列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申请书的范文: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男/女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宅电话: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职业:工作电话:文化程度:文盲小学中学大专以上身体状况:健康残疾严重疾病人群类别:残疾老年未成年妇女进城务工者一般贫困者军人军属其他曾否申请过法律援助:否是前次申请时间:地点:申请编号: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案由:低保待遇社会保险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其他劳动争议赡养/抚养/扶养国家赔偿见义勇为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其他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民事/行政/仲裁: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刑事: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方式:刑事犯罪嫌疑人代理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公证证明申请事项法律状态:尚未进入法律程序仲裁中调解中行政处理中行政复议中侦察中已一审中二审中重审中再审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理由:申请人基本经济状况:无收入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元救济金每月元其他月收入每月元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月平均收入:元/月月基本开支:元/月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日下:(单位:元)姓名年龄与其关系月均收入职业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元,年度总收入元。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单位:元/月)基本生活费用合计其中住房(租金)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其他必要开支申请人供养人口费用备注姓名年龄关系供养费用合计申请人家庭自由物页状况地址:产权证书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状况:自用出租另需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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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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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的母亲目前也已经八十有余,在赡养母亲方面我觉得自己做的也还不错,但是想征求几个八旬老人赡养法律援助的实例,让我能够更好的对待我的亲人。
[律师回复] 据了解,家住新化乡大寨村上堵居小组的方某某已有83岁高龄,老伴已经过世,养育有两个儿子,其随大儿子居住,小儿子在县城定居,很少回老家看望年迈的母亲。虽然大儿子生活拮据,但也毫无怨言地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幸的是,大儿子的长子患上了精神病,失去了劳动能力,近年来频频发病,多次住院治疗后,数额巨大的医药费导致了家庭生活条件急剧下降,没有了赡养老人的经济来源。万般无奈之下,大儿子向其弟弟提出共同赡养母亲,但兄弟二人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老人赡养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八旬老人赡养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核实情况并依法启动援助程序,召集当事人在大寨村委会会议室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在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后,工作人员用类似案例对兄弟俩进行宣传教育,进行情、理、法的耐心疏导。最终,兄弟俩达成一致:同意老人根据意愿随大儿子共同居住生活;小儿子按照新化居民生活的一般标准,每年按期支付1950元的赡养费,并承诺不定期回家看望老人。后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小儿子当场支付了母亲2017年的赡养费,兄弟俩重归于好。
您好,因为大学在四川上的,所以毕业直接在四川工作了,然后现在跟所处公司发生劳务冲突,所以想问现在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规章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流动手续。混岗职工也可与集体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对具有集体职工身份,但不归属任何集体企业的混岗职工,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定。
8、企业按规定面向城镇公开招收的临时工,如常年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自行招收的城镇、农村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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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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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个同学因为犯了罪,触犯了刑法,但他本人有悔意,而且当时也是一时冲动,事后非常后悔。现在想请辨护,请问有没有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律师回复] 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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