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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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安徽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各地区都有可能遇到征地的情况,征收土地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各省都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根据安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为安徽省的征地工作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保障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安徽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二、土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一个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才能为当地老百姓所接受,才能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也会容易产生矛盾,导致征地工作很难开展下去。因此,一个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地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征地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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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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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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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7年道路事故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8、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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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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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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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了农民更多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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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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