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5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外出的时候一般都是将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相应的停车场内,而停车场也会根据实际停车的车型、时间等等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为停放的机动车提供一定的安保。换言之,要是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受损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停车场作出赔偿的。但现实中也有停车场不担责的情形,那到底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二、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1、免费停车的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赔偿

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欲一并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缔结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如果车主既未将车内的贵重物品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受损的话,此时还需要分析实际的情况。要是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话,那即使车辆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也不能要求停车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的话,不妨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7****83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1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3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0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3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6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3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1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1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1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1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1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3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1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3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关于停车场车辆丢失的责任,需视情况而定。免费停车时,停车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负责赔偿;而场地租赁性质的停车场,除非车主与停车场另有保管约定,否则停车场仅提供场地租赁,不负责保管。车主需支付保管费用才能享受保管服务。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关于停车场车辆丢失的责任,需视情况而定。免费停车时,停车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负责赔偿;而场地租赁性质的停车场,除非车主与停车场另有保管约定,否则停车场仅提供场地租赁,不负责保管。车主需支付保管费用才能享受保管服务。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关于停车场车辆丢失的责任,需视情况而定。免费停车时,停车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负责赔偿;而场地租赁性质的停车场,除非车主与停车场另有保管约定,否则停车场仅提供场地租赁,不负责保管。车主需支付保管费用才能享受保管服务。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停车场高空坠物车辆损坏可以赔付么?
车在停车场被高空坠物砸了,如果是有偿保管,停车场有责任赔偿损失,因为双方是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空坠物不不属于停车场责任的,向责任人追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
车辆定损本人可以不去,车主都知道,车险定损是理赔的关键环节。车险定损虽然不由车主本人负责,但并不代表车险的定损流程不需要了解。熟悉车险定损流程,才可以避免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带来的赔偿损失。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在停车场停的车辆出事故,保管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时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因车辆丢失而发生的汽车保管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颁布前,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处理这类纠纷难度很大,判决的结果也不一致。如仅是对于已明确为车辆保管合同而发生的车辆丢失纠纷,有的判决保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的则判决保管人和寄存人分担;车辆买有保险的,有的还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先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保管人负责赔偿;有的则判决先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保险人在保险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在停车场丢失车辆的纠纷,应当考察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综合认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保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寄存人因丢失车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能证明其无重大过失的,可免除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保管人如何证明其有无重大过失的间题。审判实践中,让当事人举证自己不存在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弥补。我们认为,保管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一个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尽了像保管自己财物那样的注意义务的,就应认定其己完成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当然,对于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合同,不能单纯从寄存人是否有给付保管费的行为来区分。有时虽然没有明确要给付保管费,但因为是其他交易行为而附带的车辆保管,如因住宾馆而将汽车寄存在宾馆的停车场,就算停车场不收取保管费,也应认为是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住客的车辆保管费实际上已算到其住宿费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费上了。就算停车场的经营人与宾馆、酒楼的经营人不是同一主体,寄存人因在宾馆住宿或在酒楼吃饭而享受了免费停车的权利,但由此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也应视为有偿保管。因为住客的车辆保管费实际上也已通过宾馆或酒楼算到其住宿费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费上。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是否意味着场所的经营人就不应对车辆的安全负任何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停车场所经营人往往以其没有收取车辆所有人保管费或收取的仅是场地使用费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除对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无法确定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分几种情况而定。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时保管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时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因车辆丢失而发生的汽车保管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颁布前,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处理这类纠纷难度很大,判决的结果也不一致。如仅是对于已明确为车辆保管合同而发生的车辆丢失纠纷,有的判决保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的则判决保管人和寄存人分担;车辆买有保险的,有的还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先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保管人负责赔偿;有的则判决先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保险人在保险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在停车场丢失车辆的纠纷,应当考察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综合认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保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寄存人因丢失车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能证明其无重大过失的,可免除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保管人如何证明其有无重大过失的间题。审判实践中,让当事人举证自己不存在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弥补。我们认为,保管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一个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尽了像保管自己财物那样的注意义务的,就应认定其己完成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当然,对于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合同,不能单纯从寄存人是否有给付保管费的行为来区分。有时虽然没有明确要给付保管费,但因为是其他交易行为而附带的车辆保管,如因住宾馆而将汽车寄存在宾馆的停车场,就算停车场不收取保管费,也应认为是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住客的车辆保管费实际上已算到其住宿费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费上了。就算停车场的经营人与宾馆、酒楼的经营人不是同一主体,寄存人因在宾馆住宿或在酒楼吃饭而享受了免费停车的权利,但由此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也应视为有偿保管。因为住客的车辆保管费实际上也已通过宾馆或酒楼算到其住宿费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费上。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是否意味着场所的经营人就不应对车辆的安全负任何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停车场所经营人往往以其没有收取车辆所有人保管费或收取的仅是场地使用费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除对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无法确定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分几种情况而定。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车辆停运损失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贬值费。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依据,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或日停运损失,支持了车辆贬值费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可请求委托专业价格认证部门对该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现在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2。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受损车主可以到向肇事都索要贬值费。车主上索要贬值费,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目前。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费概概述车辆停运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要求对该车的损失做出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3,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北京曾有判过一些案例: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对方需要赔偿吗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有救济渠道的,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违章 > 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