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上发生案件较为复杂,并且我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有限。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会发生误判的情况出现,从而造成人民权益的损失。不过,国家为了避免人民的权益遭受损失,就允许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的时候请求附带民事赔偿。那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国家规定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就在刑事案件审理的时候允许被害人进行付费民事诉讼赔偿。不过,国家为了方便人民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就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规定。被害人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然后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进行权利保护的相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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