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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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起。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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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问题在以前并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但是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翻案使得国家赔偿重回大家的视野,成为关注的焦点,刑事国家赔偿一般是在案件判决错误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害的前提下进行的,国家赔偿的数额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是很多人不了解刑事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下文中律图小编着重为大家介绍。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二、刑事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

(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

(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国家进行赔偿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但是所得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会不服,这样就会引起复议程序,了解刑事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对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了解刑事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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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资料的准备
  在索赔资料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跟踪和调查发生的事件,掌握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依据损失和损害调查分析和计算,划清各方责任,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收集证据,获得充分和有效的各种证据起草索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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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文件,索赔文件包括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计算部分及证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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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首先应该提交工程师审核,工程师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和委托,对承包人的索赔的审核工作主要分为判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和核查承包人的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并在授权范围内初步作出判断,初步确定补偿额度,或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修改索赔报告,对索赔的初步处理意见要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的审查
  对于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发包人需要进行审查和批准,然后工程师才可以签发有关证书。
  对于工程师的初步处理意见,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能都不接受或其中的一方不接受,三方可就索赔进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我最近上网看电视经常能看到土地征收问题,而且正手之后有的还有赔偿,所以想了解一下,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流程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补偿阶段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⑵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公告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近在学习国家相关的土地政策,只为以后维护更多的利益,咨询下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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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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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程序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刑事国家赔偿程序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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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一家公司做国有资产的转让,国有企业转让债权的程序是什么法律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第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 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 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 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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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索赔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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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文件,索赔文件包括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计算部分及证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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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首先应该提交工程师审核,工程师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和委托,对承包人的索赔的审核工作主要分为判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和核查承包人的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并在授权范围内初步作出判断,初步确定补偿额度,或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修改索赔报告,对索赔的初步处理意见要提交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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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程序
[律师回复] 专利国际申请中国单位或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中国专利局声明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通过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出申请。
(1) 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 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P
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T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
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交的应当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原件送达中国专利局P
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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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申诉程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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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P
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T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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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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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索赔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国际工程索赔程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索赔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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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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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伤处理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处理程序有:
1、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如果单位已经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了保险的,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单位需要负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那么如果说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由单位自己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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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是什么?
1、行政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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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资的时候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这么做一来是防止国有资产在变动中流失,再者是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国有企业减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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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收购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收购程序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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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的立案程序
国家赔偿案的具体程序是: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二、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三、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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