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优势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担任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底蕴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其所在的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为当地及周边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深耕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些类型的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总数的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方法。
典型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前几次审理均认定博某有罪。但辩护团队不放弃,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证据,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不仅彰显了郑勇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坚持精神,也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商标商品案辩护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指出证据链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检察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滥伐林木案胜果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吴某带领村民砍伐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某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未批准逮捕吴某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某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某等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串通投标案维权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他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详细阐述了杨某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对杨某不予起诉,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案轻判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他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崔某的具体行为,对崔某的主观状态和情节进行了客观分析。这一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和人情的精准把握。
生产假药案不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对宋某行为的分析,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宋某不予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窝藏包庇案免罚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他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何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自首情节的重要性。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专业和精准。
网络犯罪案缓刑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他结合束某的具体行为和案件事实,为束某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让束某能够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改造。
毒品犯罪案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郑勇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证据的重新梳理,为毛某的改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二审改判毛某死缓,给了毛某重新做人的机会。在阿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郑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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