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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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协议离婚的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离婚的合意。3、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4、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5、离婚协议必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2、诉讼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其他。

夫妻离婚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不仅仅是在结婚的时候,在离婚的时候,当事人也是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才能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而由于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在不同方式下离婚的条件自然不同,今天律图小编就以协议离婚为例子,告诉大家夫妻离婚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夫妻离婚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

(二)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三)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

(四)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五)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

(六)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二、怎样选择离婚的途径

两种离婚的途径:

(一).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二).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途径。

离婚途径的选择:

(一)、“好离好散”选协议离婚。两个人都想离,并且对孩子归谁、财产分配问题都没有意见的,就直接选择协议离婚。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就可以。这种离婚途径由于程序简单,因此相对的省时省力一些。

(二)、有争议?选诉讼离婚。男女双方,一个想离一个不想离、财产分配有争议或者孩子抚养权有争执的,就直接选择诉讼离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就可以。这种离婚途径针对的是在离婚问题上有纠纷的夫妻,因此有这类纠纷的选择诉讼离婚,能够更好地达到离婚的目的。

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需要注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而当事人在实际选择了离婚方式之后,就需要审查一下自身是否符合此种方式下的离婚条件。更多离婚方面的内容,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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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对方确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主要是指一方无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对方确实有能力扶养,指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的,可能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 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 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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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享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
2.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3.债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法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内容
4.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人转让合同债权的前提是其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转让。虽然合同权利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才能生效,但不能据此否认债权人行使债权处分权,所以,这一原因不影响合同债权的转让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债权转让。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合同被撤销后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转让人赔偿。
3、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转让。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转让此债权出让人有告知义务,否则受让人有权撤销或者有要求瑕疵担保的权利。
4、将来可能实现的债权转让。对该种权利的转让要看实现的可能性,将来有可能实现的债权可以转让,将来不可能实现的债权,转让应为无效。
二、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合同的债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以下合同的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合同包括
A、依据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如雇佣、委托等此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不能转让
B、以选定特定债权人为基础而发生的债权不能转让
C、的债权不能转让
D、从权利合同的债权不能转让。因为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被单独转让。
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以体现合同自治原则。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等。
三、合同债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法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内容
在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条件下,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结果。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必须经政府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只有经过批准程序,债权转让合同才能生效。
四、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
要达到合同债权转让的目的,除了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外,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要夫妻双方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要夫妻双方满足什么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作为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申请变更抚养权时,需要判断一下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同生活的。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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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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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满足什么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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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扶养义务前提需要满足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扶养义务前提需要满足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对方确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主要是指一方无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对方确实有能力扶养,指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的,可能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 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 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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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新政夫妻满足哪些前提可以随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对于人口流动以前有限制性规定。经过修订后,现在已经较以前宽松。故而户籍迁入迁出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有的由于与外地人结婚,有的是工作的需要,又或者迁到父母同一户籍。无论是哪种情形,申请时都是需要书写落户并通过当地审核批准的。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母申报)
1、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亲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亲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即可,下同);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请办理随亲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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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满足哪些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要离婚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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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妻子有满足丈夫那方面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主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主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都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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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遗产继承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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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
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作为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申请变更抚养权时,需要判断一下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同生活的。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债务的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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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满足哪些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要离婚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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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强拆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强拆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满足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B、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C、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D、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E、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F、超越职权;
G、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我们面对占地及应该怎么做
一是得知要占地时及时留存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现状的证明(拍照片、摄像等);
二是要他们要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其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
三是占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绝不在对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补偿协议上签字,即使土地被占、房屋被拆;
四是在土地被占、房屋被时,不要因为利益受损而用你们的身体去阻挡、上房、(生命宝贵,不能重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尽管目前法律力量弱,但只要坚持)正当维权,争取合理补偿还是没问题的。政府()及相关部委都在征地拆迁领域出台了法规政策,是不愿意看到这些问题存在的,只是个别地方政府及官员在某些方面违法,高层政府官员对此会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一定完全与下级政府及部门官员一个腔调。
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我们是要求合理补偿还是要求退还土地、恢复原状
夫妻双方想离婚但是一方不满足对方的条件对方不给手续怎么办,如果上诉,法院能做出怎样审判???
[律师回复] 你好,可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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