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凉山州西昌市)的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所在律所联系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郑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近二十年。
办案数量积淀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博某杀人改判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博某有罪。但在二审阶段,辩护团队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和事实,提出有力辩护意见,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充分彰显了郑勇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体现了郑勇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敏锐洞察力。
吴某滥伐案不诉
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杨某投标不诉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杨某不予起诉。这一案件展示了郑勇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对罪名构成要件的准确分析能力。
崔某伤害不诉案
在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考量,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崔某不予起诉,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犯罪情节和法律适用的精准判断。
宋某假药不诉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宋某不予起诉,反映出郑勇律师在药品犯罪案件中对法定从轻情节的敏锐捕捉和有效运用。
何某包庇免罚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显示了郑勇律师在特殊罪名案件中对量刑情节的深入挖掘和合理辩护。
束某网犯缓刑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体现了郑勇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从轻情节的有效辩护。
毛某毒品改判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在二审阶段,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该意见,改判毛某死缓,彰显了郑勇律师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阿某财产返还案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维护。
郑勇律师在众多刑事辩护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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