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上交友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了,甚至还有一些忘了公司可以为上网者提供在网络上结婚的服务,当然,这样的情况是虚拟的。但对于有配偶的人来讲,要是有配偶者网婚构成重婚吗?下面律图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配偶者网婚构成重婚吗?
在婚姻法学界,目前对婚姻的概念一般认为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对婚姻的法律概念大致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尽管两种意义上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都反映了婚姻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就排除了同性结合成为婚姻的可能;其次,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结合;最后,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配偶身份并受到法律保护。而在虚拟的“网络婚姻”世界里,双方就依靠面前的一台电脑、一个鼠标、一根网线在网络中进行点击就可“登记”结婚了。“网络婚姻”的主体双方有可能是异性,也有可能是同性,因为“网婚”者都是在电脑前以虚拟身份进入网络的,包括性别在内的一切信息皆可虚拟,男性可以女性身份进入,女性也可以男性身份进入。“网婚”者的“网婚”目的是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获得情感的慰藉。已婚网民通过童话般的“网络婚姻”城堡,理想化了自己的感情世界,妄图以此来弥补自己现实婚姻的情感缺陷,寻求一种现实生活以外的寄托,是无聊时候的消遣。梦幻而甜蜜的“网络婚姻”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它理想而完美,因为距离感的保持,在双方的距离靠近过程中,两个人之间悄悄产生一种完美的模式化情感。然而,除极少数无配偶者通过网络走入了现实婚姻外,绝大多数“网婚”者没有与对方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并不认可这种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的结婚形式。因此“网络婚姻”也不能认定为构成重婚。
二、“网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依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属于兜底性、也属于补漏性的规定。因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穷尽现实存在,做出这一兜底性规定,是为了填补列举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囊括在内,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依据。前文已经分析过,“网络婚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所以单纯的“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由于“网婚”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当事人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而准予离婚。所以“网婚”可以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网婚是一种虚拟的婚姻,这样的婚姻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因此也是不受保护的。而现实中即使有配偶者网婚,也无法认定为重婚,毕竟网婚没有实际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同时也没有在现实中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统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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