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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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继承权公证书或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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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房屋的继承,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此时不是占有了房屋就完了,若日后想要对该房屋作出处分的话,则还需要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才行。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那么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作秀详细解答。

(一)遗产公证

遗产公证需父母档案,死亡证明。父母有工作的在单位一定有档案,这个必须出具。死亡证明在所属派出所开。这个证明只开具一次,如果死亡证明遗失则需要殡仪馆开具的证明。然后子女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

(二)上交到公证处的资料

上交到公证书的资料有房产证土地证,业主档案,死亡证明,所有子女户口,身份证。接下来的流程就是等待公证处的预约谈话,这个程序需要全部子女到场,并商定由一位或者几位继承该房产(继承人有婚姻的需要夫妻双方到场过户,单身则需要区民政局的单身证明离婚的看是在业主去世前离婚还是在去世后离婚:1、在老人去世前离婚的则不需要什么另外的证明。2、老人去世后离婚的则需要到房地局开办证明)。公证处在收到全部证明资料后会到老人所在单位调查是否有几个子女,公证处有时还需确认去世老人的长辈是否在世,因为他们也有继承权

(三)房屋交易贷款

有公正的房屋交易需要贷款的:1.商业贷款各银行都认这个公证书;2.公积金贷款中心不认公证书,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拿公证书和房产证、土地证到房地局换取继承人名字的房产、土地两证,这样可以贷公积金

(四)过户

有了公证书、房产证、土地证,这个房屋就可以到房产部门进行过户了。

(五)缴纳费用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此。实践中,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需要当事人先进行公证,而不管是进行公证还是日后办理过户手续,这都会涉及到一些费用的缴纳。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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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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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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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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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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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
(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2)《民事调解书》或
(3)《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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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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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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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证明法定继承人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三)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1、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发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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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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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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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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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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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8)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一般要注意以下7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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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8)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一般要注意以下7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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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出示被继承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例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销户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尚未注销,需提供;
二、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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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应写明其姓名;
3、被继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写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应写明其死亡的时间、写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应写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况;
4、被继承人总共有子女几人,有无收养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应写明死亡的时间、死亡时是否已婚,已婚的写明其配偶和子女情况;
三、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需提供;
四、被继承人生前未立公证遗嘱的,其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谁继承,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人在外地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须在其居住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五、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 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涉外、港、澳、台继承公证可直接拨打(86)021-64331385;
(6)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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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
根据有关规定,继承房屋后想要办理过户登记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5、继承权公证书或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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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遗产需提供的证据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遗产需提供的证据都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承遗产需提供的证据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二、继承遗产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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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查死者的房产要提供哪些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携带死亡证明、当事人身份证、与死者之间的继承权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进行查询。《档案法》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档案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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