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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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条件为: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2、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3、孙子女未成年。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现实生活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以致于有许多祖父母抚养自己的孙子女。虽然原则上来说,老人与小孩都属于应被抚养或赡养的人,但是在我们国家人仍存在着许多只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需要了解的是,如果非特殊原因,法律不可以要求祖父母对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那么,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条件为:

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

3、孙子女未成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抚养费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综合上文可以看出,对于目前的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规定已经相对明确。只是具体的抚养方式、抚养标准就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协商而定。不管怎么样,如果条件允许,祖父母与孙子女共同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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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哪些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哪些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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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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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成年的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且能够参加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照顾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被赡养人的子女是法律上的
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所谓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等而需要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孙之间的赡养是
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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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成年的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且能够参加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照顾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被赡养人的子女是法律上的
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所谓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等而需要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孙之间的赡养是
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祖父母可以收养孙子女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祖父母可以收养孙子女吗问题解答如下,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
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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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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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能继承祖父母房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
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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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来说当子女出生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在自己父母手上的,如果父母在子女幼时丧生或者是已经因为意外等等丧失了抚养子女的能力时,那么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交由其祖父祖母,但是这是有限定条件的,一定得是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才可以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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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爸妈在一次意外中双双去世了,现在只有我朋友和年迈的爷爷,孙子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负担自身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值得提倡的。
  
2、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上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发生,并在社会保障尚不发达或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祖辈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时的赡养义务,分配或者说强制分配给了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据此所产生的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即为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免除。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在两种情况发生时对祖辈有赡养义务。一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发生,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再发生;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往往意味着父辈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赡养的条件,如果自己的子女应对祖辈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辈尽赡养义务,父辈的生活将失去保障。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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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过世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问题解答如下, 老李夫妇是城市近郊的农民,育有一子。儿子和儿媳一直生活在城里,育有一女。虽然不住在一起,但老李并不担心,因为儿子孝顺,以后养老送终肯定指得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老李67岁那年,儿子突然患病去世,老两口白发人送黑发人。
如今,老李夫妇已经年近八旬,地里的活儿干不动了,老太太还有糖尿病,老两口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无奈之下,老李只好和已经工作的孙女商量,看看她能否每月适当地给点生活费。老李的孙女从小生活在城里,跟爷爷奶奶的感情并不深。父亲去世后,她基本就没怎么看望过两位老人。所以,对于老李提出的要求,她当即拒绝,认为自己不是老人的子女,也并非由老人抚养长大,所以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对老人尽赡养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孙子女到底有没有义务赡养爷爷呢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上述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孙女没有参加工作无收入,或者没有负担能力,那么,就无需对老李承担赡养责任。但如果其已经成年且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她对老李夫妻的赡养义务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老李夫妻未曾抚养过她,就可以拒绝。
可见,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是一项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法定义务。这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是无条件的。
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李夫妇是城市近郊的农民,育有一子。儿子和儿媳一直生活在城里,育有一女。虽然不住在一起,但老李并不担心,因为儿子孝顺,以后养老送终肯定指得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老李67岁那年,儿子突然患病去世,老两口白发人送黑发人。
如今,老李夫妇已经年近八旬,地里的活儿干不动了,老太太还有糖尿病,老两口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无奈之下,老李只好和已经工作的孙女商量,看看她能否每月适当地给点生活费。老李的孙女从小生活在城里,跟爷爷奶奶的感情并不深。父亲去世后,她基本就没怎么看望过两位老人。所以,对于老李提出的要求,她当即拒绝,认为自己不是老人的子女,也并非由老人抚养长大,所以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对老人尽赡养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孙子女到底有没有义务赡养爷爷呢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上述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孙女没有参加工作无收入,或者没有负担能力,那么,就无需对老李承担赡养责任。但如果其已经成年且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她对老李夫妻的赡养义务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老李夫妻未曾抚养过她,就可以拒绝。
可见,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是一项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法定义务。这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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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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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能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孙子能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周东的祖父去世前,将名下的一套房屋指明留给周东继承,并特意立下遗嘱。祖父去世后,周东想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这时候周东的姑姑提出,老人的遗嘱没有效力,房子应该由老人的几个子女继承。周东认为姑姑无理取闹,坚持过户,却被姑姑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的最终判决是支持周东姑姑的诉求,确认周东没有继承权,房屋由老人的子女继承。很多人觉得奇怪,老人明明立了遗嘱,为什么却得不到执行难道老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没有权利分配吗相关文章请见:什么是代位继承_继承法知识。其实,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继承”两个字。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呢老人的遗嘱中明确写明:××街××号房屋由周东继承。在我国法律上,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人身上。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因此就涉及不到“继承”的问题。老人对该房屋的遗嘱分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遗嘱对房屋分配条款没有“继承”两字,周东就能够得担亥曹酵丨寂查檄肠漏到这所房屋。一词之差,使得老人的心愿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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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女是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祖父母抚养孙女是无因管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祖父母抚养孙女属于无因管理吗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构成条件:
(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 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祖母的孙子有权利抚养父亲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李某6岁时,生父死亡,李某的祖父母要求抚养自己唯一的孙子,而且要求李某的母亲孙某放弃对孙子的抚养权。孙某正当年轻,且工作能力较强,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认为儿子应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无奈之下,孙某向人民,要求确认自己儿子的抚养权。李某的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
虽然从情理上看,李某是老李家血脉的延伸,是死去儿子活过的证明,是对缓解丧子悲痛的~种方式,但从法律上看,李某的祖父母没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祖父母有抚养的能力
(2)被抚养人需要抚养
(3)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条件。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亲孙某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李某的责任。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虽然李某由生母抚养,即使生母再婚,李某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不随生母的再婚而消失。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祖父母是否拥有孙女的抚养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李某6岁时,生父死亡,李某的祖父母要求抚养自己唯一的孙子,而且要求李某的母亲孙某放弃对孙子的抚养权。孙某正当年轻,且工作能力较强,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认为儿子应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无奈之下,孙某向人民,要求确认自己儿子的抚养权。李某的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
虽然从情理上看,李某是老李家血脉的延伸,是死去儿子活过的证明,是对缓解丧子悲痛的~种方式,但从法律上看,李某的祖父母没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祖父母有抚养的能力
(2)被抚养人需要抚养
(3)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条件。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亲孙某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李某的责任。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虽然李某由生母抚养,即使生母再婚,李某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不随生母的再婚而消失。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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