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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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

祖父母要想抚养孙子女,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孙子女未成年。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经济条件。

哪一方收入更好,能给孩子带来更优异的生活学习环境,会为自己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有着有利条件。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双方的文化程度。

双方受过的文化程度对孩子也是有重要影响,所以这也是一个有利条件。

4、居住条件。

孩子被判给某一方就意味着和某一方在一起生活,这就涉及到孩子的住宿条件,哪一方孩子的住宿条件更好,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5、双方是否有再婚对象,并且是否生育,这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6、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在8周岁以上,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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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且能够参加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照顾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被赡养人的子女是法律上的
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所谓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等而需要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孙之间的赡养是
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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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且能够参加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照顾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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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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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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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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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爸妈在一次意外中双双去世了,现在只有我朋友和年迈的爷爷,孙子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负担自身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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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是一项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法定义务。这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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