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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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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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和购房者签署保修协议,在里面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规定好。像保温、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如果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北京市民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
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

质量合格是对商品房住宅工程的基本要求,商品房作为人民群众居住场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影响到正常生活。北京市对商品房质量管理非常重视,通过多种措施和制度来保障住宅质量。那么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一、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5、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

6、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保修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多久?

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综上所述,按照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和购房者签署保修协议,在里面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规定好。像保温、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如果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北京市民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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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上面就是北京宅基地确权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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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账
4.3支付时间:□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10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7.11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的违约金。
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7 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
(二)、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在总结过去合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二、委托单位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三、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北京建设网”、“首都之窗”网下载。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是什么样的?因为他要学习相关的知识。
[律师回复]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定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架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架、定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架、定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一、架、定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检修范围应保证:
  
一、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机破、临修。
  
二、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超范围修。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架、定修车上作业项目的检修工艺、小部件检修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检修工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标准,解体、检查、修理、组装、试验的基本方法,所用的专用工具、量具、设备和材料等。
  
二、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要定期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8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为:
  
一、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架、定修范围。
  
二、根据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要及时申请补充。
  
三、铁路局应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产品质量须符合国标、部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并逐步向专业化、集中生产的方向发展。铁路局机车车辆配件厂要不断增加配件生产品种,逐步把各段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批量较大的配件纳入厂的生产范围,供应机务段修车的需要。
  
四、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9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加强管理,按期检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机车技术改造;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做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为: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0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方面要发挥技术室的应有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液力传动装置、电机、电器及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0条 跨局、段的架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参加架修的机车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架修的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第11条 机车经架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制定。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定修期。
  架修机车如因质量不良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驻段验收室判明责任,如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材料费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2条 机体及机座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机座状态,并清扫干净。主轴承盖、稳压箱及齿轮箱不许有裂纹。
  
二、气缸盖栽丝无裂纹及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主轴承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及机体的接触面须平整。螺母紧固力矩标准为180~185公斤/米,或相应的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
  
四、主机油道、活塞冷却油道架修时应冲洗干净。焊修后须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活塞冷却油喷嘴不得有裂纹和松动。
  
五、机体与机座应配对组装,更换其中任一个时,组装后与齿轮箱结合面的不平齐度不大于0.05毫米。
  
六、机座的弹性支座橡胶元件不得有老化、龟裂和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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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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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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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北京人,最近我家里有老人去世了,把宅基地给了我,所以我想问下北京继承宅基地确权流程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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