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炒股非法集资的方式有哪些,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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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融资融券借钱炒股。2、股票配资借钱炒股。3、信用卡取现借钱炒股。4、银行贷款借钱炒股。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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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以来,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也能识别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犯罪分子需要打着合法目的的幌子去欺骗他人钱财,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是属于这一类。集资诈骗的方式有很多,集资炒股是其中的一种,且由于炒股风险很大,不容易引起怀疑,故而多数人也会选择此种诈骗方式,借钱炒股非法集资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借钱炒股是什么?

1、概念

借钱炒股,就是借用他人或者借用相关机构的资金,用于股票交易。借钱一般都会有利息,用于对借出人的报酬。

建议:借钱炒股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股票能获利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借贷炒股,特别是不要触碰违法的高利贷

2、几种炒股非法集资的方式

(1)融资融券借钱炒股

融资融券,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但是融资融券的风控是非常的严格的。公司对于客户设置了两道保险措施,第一个为预警线,即当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时,券商会预警提醒客户。第二个则为平仓线,低于130%时客户不补仓就会被强行平仓。门槛高也是融资融券的一个特点,要求在相应融资券商必须开户半年以上,且市值超过50万。

(2)股票配资借钱炒股

股票配资是另外一种借钱炒股模式,是一种投资顾问的模式出现的。股票配资公司要求投资者首先交一定比例保证金,然后给予客户为保证金5-10倍的资金炒股。当然,为了资金安全,会有很多炒股的限制。但是门槛比较低,我们以智操盘为例:有小额投资顾问模式、初级投资顾问模式以及专家投资顾问模式。即使资金不多,也非常容易上手,几百块,几千块就可以进行尝试。

(3)信用卡取现借钱炒股

借钱炒股的第三种方法为信用卡取现,不过信用卡取现的额度有限制,一般为信用卡的50%。一般人士采取信用卡取现筹钱也只能筹个几千到几万。而且信用卡取现是按日计息,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不是高手,这种方式不建议,若未能即使换上信用卡,会影响个人征信

(4)银行贷款借钱炒股

有些人会想到利用银行贷款来炒股,但是要知道,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无抵押信用贷款,银行都是对放贷的金钱有严格的监控的,如果发现资金用于高风险用途。银行有权收回资金的。所以银行贷款炒股不建议。

(5)高利贷借钱炒股

最后想借炒股暴富的极端份子还可能借高利贷来入市。要特别警示各位,千万不要借高利贷炒股。即使您的炒股技术不错,但也架不住中国股市的“坑爹”,一旦借的高利贷全部被股市套住,那么,真的可能“家破人亡”。

二、集资炒股算不算非法集资?

是不是非法集资在于集资是否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经过批准则不属于非法集资,否则即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我们经常听说股市有风险,借贷需谨慎,是指盈利或亏损是无法预知的,但其中更深层次的含义是指炒股存在非法集资的现象,有时我们看到的简单的亏损的现象其实是一种非法操作所造成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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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犯罪手法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强。非法集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企业为显示“实力”,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让投资者知晓的业务宣传活动从公开化、半公开化向“地下”活动转移,利用亲戚、朋友相互间的信用进行传递、扩散,模糊“特定对象”与“非特定对象”的法律界限。还有一些不法企业打着金融创新、公益环保、合法民间借贷等幌子迷惑投资者,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二是由现实社会向互联网虚拟社会蔓延,网上、网下结合。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打破地域界限,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在境外注册公司,设立资金盘,并将客户数据服务器托管在境外,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以投资虚拟货币、原始股权、网络商城、金融互助社区等名义,通过拉人头提成等传销手法在境内发展投资者,利用境内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来骗取其信任。
三是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较为突出。今年以来,我市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占总数的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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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 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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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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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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