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些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要约自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失效。
2.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内容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二、要约失效后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一般无需承担因要约产生的继续订立合同的责任。若要约在失效前受要约人已为承诺做准备并产生损失,需根据具体情形认定责任。
若要约人有过错致要约失效,如恶意撤销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像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若双方均无过错,如因不可抗力致要约失效,双方通常无需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受要约人自身原因致要约失效,如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无责任。
三、要约失效引发的赔偿责任该咋认定
要约失效一般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失去承诺权利。通常,要约失效本身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但若因要约人过错致对方损失,可能要担责。
判断赔偿责任,先看要约人有无过错。若要约人违反诚信原则,如恶意撤销要约致受要约人合理信赖利益受损,应担赔偿责任。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设备要约,乙为履约做准备产生费用,甲无正当理由撤销要约,甲有过错,需赔偿乙准备履约的费用。
赔偿范围通常是受要约人基于合理信赖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为准备履约支出的费用、放弃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等,但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在探讨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些什么时,除了前面提及的法定情形,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后,原要约失效,而新的要约产生,后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围绕新要约展开。另外,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依法撤销要约,也会导致要约失效。这些复杂的情况在实际法律场景中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若你在要约相关事宜上存在疑问,无论是对要约失效情形的进一步确认,还是涉及后续的法律处理,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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