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校园暴力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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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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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反校园暴力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在当代这个社会,校园暴力行为是越来越严重,着严重影响了我国青少年身体以及心理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对于这种暴力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比如说制定了反校园暴力条例。那么,反校园暴力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反校园暴力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

1、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2、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

3、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4、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

二、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1、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

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2、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

3、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

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

三、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1、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地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2、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要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自觉发挥榜样作用,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中小学校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作为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教育引导。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要努力创造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

4、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了首先要进行预防,也就是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其次是进行惩罚,最后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大家对于反校园暴力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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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校园暴力的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为防范社会不法分子针对学生的暴力侵害,及时处置危及学生安全的各类恶性事件,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1、防范重点及日常管理。2、建立应急组织机构。3、应急处理。4、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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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学校纵容校园暴力犯法吗?
[律师回复] (一)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人的潜在本能在校园暴力中,我们会发现产生校园暴力的主要诱因之一是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太强。根据心理专家的研究,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冲动和愤怒,因而产生对一定的对象报复和攻击的行为。各种导致挫折感的动因,如受欺辱、遗弃、排挤、自卑等都容易引发攻击性的行为。据、对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与教育的调查发现,80以上的城市中小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性行为。现在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宠爱,极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万事以我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学校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一遇冲突就会把这种不良的心理带出来,酿成校园暴力。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家庭因素一个人的人格是否健康地形成与家庭的教育很有关系。如果家庭成员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父母的管教方法过严或者过于溺爱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使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等情况都会对孩子的健全人格培养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也极其重要。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许多父母在社会经济文化转轨中自身产生的社会心理疾病,例如紧张、恐惧、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潜移默化地传染给了孩子,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人格障碍,这也是校园暴力的诱因之一。
(三)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校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知识教育。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以及升学率压着,学生也被老师布置的作业压得喘不过气来。师生间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很少有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一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由于他们学习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别人贴上坏学生或差学生的标签,时时处处地受到别人的歧视。在这种情景下,这些所谓坏孩子、差学生从内心经常会产生不平衡的感觉。他们认为,老师和同学这样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所以从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尤其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时,行动上易出现攻击性。校园里师生间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学习不好的学生与老师之间。此外,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待学生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挖苦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校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社会因素青少年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有的学生为了满足玩游戏机的愿望,不顾一切地勒索低年级学生的钱财,如果得不到钱,就实施暴力行为。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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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怎样反抗才算正当防卫呀
[律师回复]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
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校园暴力等欺凌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们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三、校园暴力欺凌如何判刑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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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处罚条例有哪些?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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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城区律师路北区律师阳原县律师涞水县律师滦县律师南城区律师福田区律师现如今,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急需一种方式去宣泄自己的烦闷情绪,暴力便悄然滋生。校园暴力也越来越多的被媒体曝光,为此,社会上就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校园暴力处罚太轻,对于这种不良现象绝不能姑息;这事是一群熊孩子闹着玩,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校园暴力这个话题。
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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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违反了什么规定
校园暴力违反的规定是刑法,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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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暴力属于校园暴力吗
[律师回复] 在生活中,我觉得最大的暴力就是语言暴力。同样在校园中,最冷的暴力我觉得也是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虽然不会伤害到你肉体的一丝一毫,但是对人内心的影响可不能小看了。作为一名正在教学一线的老师,每天面对着一群群孩子,孩子毕竟都是孩子,他们有做好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孩子直指他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但是有时强调过好多次的事情,总有孩子会记不住,明知故犯。内心的一股怒火油然而生,随之话语就会严重了。 教育家罗晓说,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指出学生的不良习惯,并帮助学生进步。但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杜绝身体暴力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语言暴力”。 罗晓说,虽然“语言暴力”对学生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伤害。“语言暴力”没办法满足学生被尊重、被理解以及归属感的需求,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人际交流方面容易过分防御,造成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如果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心理就会压抑。 在罗晓看来,一个好的教育者,批评学生、帮助学生进步需要技巧。首先,批评学生要有根有据,公平公正,语言上不能一直讽刺。其次,适当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要掌握分寸,老师要在理解、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比如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老师用心去理解,就不会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就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再次,教育学生是一个教师反思自我的过程,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榜样,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强化学生的优点进行教育。学生学习不好、习惯不好,有很多因素,与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关系,学生会模仿老师,老师要做好榜样。 老师本身要学好教育心理学,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让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会主动想到找您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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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最高判多少年,校园暴力刑法处理条例是什么
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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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暴力欺凌下自卫反击致人重伤被羁押快十一个月了,元月15号检察院起诉到法院,5月22号开庭,现在还没出审判结果。法院说还要半个月。这是否超期?
[律师回复] 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们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三、校园暴力欺凌如何判刑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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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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