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人会捡到一些矿石、玉石等物品,这类未经打磨的矿石属于无主物,没有人会来认领。这时就涉及到一个无主物归属的问题,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发现人?对于无主物归属权的界定,有助于减少纠纷,那么民法对无主物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简单了解下。
一、民法对无主物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二、无主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关于无主物的条文不多,在民法对无主物的规定中,明确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谁先发现谁拥有其所有权。但是如果无主物属于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遗失物,则归属权应该在国家。日常操作中,国家也会对无主物进行收回,并根据情况给予发现人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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